宋代矜贷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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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矜贷制度浅析摘要:通过对宋代矜贷案例中犯罪种类、矜贷原因、免减程度等情况的考察,归纳、阐释了宋代皇帝矜贷时所遵循的重伦理、重德义、重军功、重身份、疑罪从轻的五大原则,认为宋代矜贷体现了皇帝的好既有失法生之德,有积极意义。但是经常法外开律的公正,也易滋生不良社会风气。关键词:矜贷;儒家思想;礼;法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11)05-0164-06矜贷是地方司法机关将疑难案件逐级奏献呈上后,由大理寺和刑部根据案情检出相对应的法律条文或断例,并拟定罪名、附加复核意见,连

2、同审判卷宗一起交给皇帝审阅,由皇帝作出裁决,皇帝对其中部分罪犯给予宽宥的司法活动。宋代实行奏谳制度,所以宋代皇帝的矜贷活动尤为频繁。矜贷活动是皇权对司法的干预,虽然是皇帝独享最高司法权的体现,但也展示了皇帝在儒家思想影响之下的仁爱之心与好生之德。《宋会要辑稿?刑法》的“矜贷”门中有大量的矜贷规定及案例,本文以此为主,结合其他资料对矜贷制度宋代矜贷制度浅析摘要:通过对宋代矜贷案例中犯罪种类、矜贷原因、免减程度等情况的考察,归纳、阐释了宋代皇帝矜贷时所遵循的重伦理、重德义、重军功、重身份、疑罪从轻的五大原则,认为宋

3、代矜贷体现了皇帝的好既有失法生之德,有积极意义。但是经常法外开律的公正,也易滋生不良社会风气。关键词:矜贷;儒家思想;礼;法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11)05-0164-06矜贷是地方司法机关将疑难案件逐级奏献呈上后,由大理寺和刑部根据案情检出相对应的法律条文或断例,并拟定罪名、附加复核意见,连同审判卷宗一起交给皇帝审阅,由皇帝作出裁决,皇帝对其中部分罪犯给予宽宥的司法活动。宋代实行奏谳制度,所以宋代皇帝的矜贷活动尤为频繁。矜贷活动是皇权对司法的干预,虽然是皇帝独享最

4、高司法权的体现,但也展示了皇帝在儒家思想影响之下的仁爱之心与好生之德。《宋会要辑稿?刑法》的“矜贷”门中有大量的矜贷规定及案例,本文以此为主,结合其他资料对矜贷制度加以剖析。一、矜贷时遵循的原则矜贷时皇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律规范的限制,体现皇权的力量,但也会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注重家庭宗法伦理关系儒家思想作为宋代统治的主导思想影响着宋人的方方面面,司法方面亦然。1.尊崇孝道儒家尊崇孝道,子孙必须对长辈行孝,否则为大逆不道。不孝即“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

5、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不孝为“十恶”之一,犯此者必受重责。反之,如果禀承孝道,即使有违法犯罪之实,皇帝也会对其网开一面。具体体现为:(1)对从父命而犯法的罪犯给予矜贷。在父权社会中,父亲是家庭中的至尊,故要求其他家庭成员对他绝对服从。即使父亲的命令错误、甚至违法,儿女也得言听计从,不能违背父亲的意志,否则,即为不孝。所以此时的儿女处于两难境地,要么违法,要么不孝。皇帝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将“孝”作为第一要素,将“礼”置于“法”之前。如开封府长垣县的李遂与其子同盗杀

6、驴,于法两人都当被处以“徒”刑。真宗考虑到其子从父命而犯法的实际情况,遂于天禧元年(1017年)下诏“特免其子”。犯罪行为受父母支配的罪犯也可免死。如安州胡参遵从父命“劫孙绪财”,于法应当处以死刑②。但仁宗认为“情可悯”,故于天圣十年(1032年)正月将其“黥面配沙门岛。”(2)对因孝心而犯法的罪犯给予矜贷。为亲属复仇是古代社会中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虽然历代法律对此加以禁约,但复仇的习惯既已形成,不易改变。宋代法律对此严令禁止,但出于兼顾礼法的考虑,又规定对复仇案件“奏取敕裁”。皇帝常因复仇者是孝心使然,将其赦

7、免。如刘玉杀死了殴死其父的仇人王德,仁宗义之,只令其决杖编管。再如王?为其父报仇,刺死仇人,依法当斩,但神宗念其有孝心,故下诏贷死。濛州百姓谢象“为李齐打,杀母并惊杀孩儿,后却打齐至死。”谢象本“合决脊”,但皇帝认为“情理可悯”,将其放免。《宋史?孝义传》中有许多“子有复父仇而杀人者,壮而释之”的例子,如乾德时的李磷、雍熙时的甄婆儿、景德时的刘斌等虽因复仇而杀人,但都被矜贷而释。除了复仇外,还有其他因孝心而犯罪的情况,也多获矜贷。如景?五年(1039年)五月殿侍李玉“逃归安州葬母,事讫首身。诏特原其罪O”(3)

8、因罪犯的父母无人养而矜贷罪犯。宣和三年(1121年)叶居中为睦州通判,率众收捕“凶贼方十三等”时不利,损兵折将人数甚多,又“被贼徒入城放火”。但他当自陈母亲陈氏年老多病无他人照料时,被“特贷命”,刺配流放到琼州。推崇孝道而矜贷罪犯,实是寓礼于法之中,体现了古代法制的特点。1.体恤老幼(1)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体恤。皇帝的矜贷多针对罪犯本人年迈而减免刑罚,如绍熙三年(1192年)叶筹犯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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