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与已适用无罪推定原则间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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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与已适用无罪推定原则间的法律冲突(内容提要:本文简单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代表人物观点、对世界及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所起到的推进作用。分析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适用该原则的确立条件和主要内容。重点论述了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已经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的法律事实。自己通过对法学及监所管理本科专业的学习,针对我国司法机关在具体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些违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已经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司法活动,提出的一些自己的观点。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提出宝贵的意见。  

2、关键词:无罪推定、司法制度、司法冲突、司法救济、人权保障  引言:  今天,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通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我国在刑事司法制度中也已经适用了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对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能够有效、及时、准确地参与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定的行为准则。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无罪推定原则及国际上适用该原则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无罪推定”学说最早由意大利著名思想家、法学家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

3、一书中首次倡导。1789法国《人权宣言》率先规定: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当被假定无罪。以后,意大利宪法第27条也规定: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依据这一原则,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了与有罪推定相对立的刑事司法制度,被告人享有从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禁止刑讯逼供,禁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必须公正合法,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能证实或存在疑问时,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和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

4、公约》也都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广泛地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重要的指导原则,从而有利于规范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程序的合理性、合法性,为实现司法公正和能够充分保障人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确定及其含义  我国于1996年将无罪推定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这一立法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对我国法制进步和立法水平面的提高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人道主义色彩的价值取向,深化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

5、确定有罪。①该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与增加本原则相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制度,在法律上确定了人民法院对定罪权的统一行使权。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核心。含义是:无论任何人,在人民法院明确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均应推定为无罪;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同时明确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疑案作无罪处理。确立该原则,有利于科学地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

6、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审判定罪权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已经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的法律事实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已经得到承认和适用。但我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今天,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起到了建设性的指导意义,而且它为实现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指明了方向。  1、刑讯逼供的问题  刑讯逼供是以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折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逼其招供的野蛮行为,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下的“纠问式”诉讼方式产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

7、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能够证明他们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其他非法方法逼取供述。②该项法律规定与无罪推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其本意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但从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有机会、有可能实施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赋有大量刑事案件立案权、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由于常期受破案率、破案指标等行政命令的影响,再由于少数公安民警的素质不高,导致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心追求破案数量、指标,所以刑讯逼供致死致伤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现象

8、时有发生。如何杜绝这种有罪推定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已经摆到了各级公安机关的日常议程。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始终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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