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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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1/5]》第46号《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1/5]》己于XX年1月25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杨敬农二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我市市区户口性质

2、统一为居民户口,四县户口性质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第四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应当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办理户口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市、县级公安机关是户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立为一户,一般由户内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

3、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户主。第八条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独立生活条件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家庭户:(一)房屋产权证;(二)土地使用证;(三)公共租赁房屋或廉租房使用证明;(四)其他房屋证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有在本单位工作的居民,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二)有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的企业;(三)拥有相应全日制学历教育、外地生源招生资格的学校;(四)符合有关规定的部队、

4、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等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户口申报事宜。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村(居)或乡镇(街道)所在地设立公共集体户。本地居民无处落户的,可以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在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第H条城乡低收入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成年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办理立户。福利机构孤儿年满18周岁,经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本人申请立户。第十二条户内发生婚姻、分家产等变化要求分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己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

5、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割证明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无照房屋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居住在农村或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公民要求分户的,应当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依前款规定办理。共同居住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得分户,非法租住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区域,辖区派出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分户、立户。第十三条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导致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调解;调解无效的,另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6、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第三章出生、死亡登记第十四条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婴儿母亲或者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性质同申报人。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报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发;无法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凭司法亲子鉴定材料申报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应当实名登记,项目齐全。《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

7、,作进一步核查。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出生登记情况,应当定期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五条政策外生育的婴儿办理户口登记,依前条办理。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第十六条父母双方均为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在军人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及公证的司法翻

8、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居住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居住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婴儿出生后存活,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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