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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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工业源调查范围及重点调查对象的确定原则(一)工业源调查范围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2、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二)重点调查工业源的筛选与确定原则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即纳入动态更新重点调查范围:(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2)有废水重金属(砷、

3、镉、铅、汞、铬)产生的企业。(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企业。(4)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及以上的企业。(5)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9)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2、按照以上原则、以地区(市)为基本单元统一筛选2010年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动态更新重点调查企业。3、各地市在重点调查企业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调整、形成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1)同时符合以

4、下两个条件的作为新增排污企业纳入重点调查:①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②上述新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项污染物的排放量,若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85%排放量筛选企业中最低值,或上述四项污染物任何一项2010年产生量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产生量65%的企业中最低值,或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或重金属产生量﹥0,须纳入重点调查单位范围。(2)关停、关闭企业的删、存原则:①

5、在2010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②2010年1月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二、调查内容(一)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相关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锅炉、炉窑等),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5、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6、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

6、。(二)调查污染物种类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等。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三)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2010年度动态更新调查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排水去向类型为

7、E(城镇污水处理厂)、H(进入其他单位)和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排水去向类型为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H(进入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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