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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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研究导读:怎么写作好司法权和事由相关方面的论文。本篇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研究中的参考希望会对你的写作带来参考帮助以解你的写作忧愁。关键词:仲裁权司法权撤销仲裁裁决程序重新仲裁程序一、前提问题仲裁权与司法司法权和事由论文参考权的关系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争议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判断的一种法律制度.中立第三方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力称为仲裁权.仲裁权的权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授权.另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享有的通过法定程序,以审判的形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的权力.仲裁权与司法权有着明显区别,但也存一定的关联.这种关联主要体现司

2、法权对仲裁权的监督方面.仲裁本篇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综合参考评定下度:优质选题最大的特点是自治性,而过度的自治能会导致仲裁权的变异,此仲裁权需要监督.司法权其权威性、公正性成为监督仲裁权的最适合的权力,但司法权对仲裁权的监督必须控制合理的范围内.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中存的问题(一)仲裁事由中存的问题1.法院裁定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事由过于宽泛.我国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既有程序上的事项,又有实体上的事项,还有一些不完全意义上的程序事项.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过于宽泛,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监督应仅限于非实体性问题,而不涉及实体性问题.2.撤销事由与不予执行

3、事由大致相.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与有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的规定是完全相的.虽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执行程序中以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缓解了两种程序间的矛盾,但由于立法未明确禁止当事人收到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后继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应是被允许的,但这样不避免地陷入了程序缠绕中.(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不完整《仲裁法》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定十分粗糙,但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程序,关系到程序的每个步骤和每个主体利益,仅期望几个条文来解决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实际操作问题是不切实际的.(三)发回重新仲裁规定过于简单

4、《仲裁法》第6l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但显得过于单薄.对于以重新仲裁的事由、仲裁庭等未做详细规定,从而造成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三、解决方案(一)废除不予执行制度,仅保留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我国不予执行制度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规定上大体一致.此笔者建议:废除不予执行制度,仅保留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这样不仅避免了制度设置上的重复,还能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具体而言,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规定下:1.当事人合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失效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申

5、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由于不属于申请人的原未能陈述意见的5.仲裁员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完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问题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实践中十分重要,然而我国仲裁法却对其规定十分简单,本部分依据实践调研的结果借鉴外国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定对其完善进行探讨.(1)程序的启动1.申请期限.将申请期缩短为3个月.这样既以避免救济期限过短而限制当事人救济权利,也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审查周期.2.审查方式.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方式未作出详细规定.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方式:一是按特别程序处理:二是按一审普通程序处理:三是采书面审理:

6、四是采听证方式,听取双方意见后再作出裁定.笔者认为以借鉴听证的方式,但应坚持开庭审查、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审判原则.(2)举证责任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平衡双方利益,体现诉讼公正.符合以下条件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一,案件原告种种原确实难以举证:第二,被告方有条件举证:第三、案件中的确有举证,不置于证明责任倒置而延误诉讼.(三)重新仲裁制度的完善重新仲裁制度,旨为仲裁庭提供更正其撰写司法权专业学术论文2531222自身错误的机会,减少裁决被撤销的能,保证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初衷得以实现.重新仲裁不是全面仲裁,也不是原诉程序.

7、而,重新仲裁的范围应仅限于对程序缺陷的弥补,而不对当事人的实体纠纷进行重审.1.重新仲裁的事由.笔者认为,不应对重新仲裁事由进行过多限制,只要法院认为适合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重新仲裁,应适用该制度(主要指程序性事由).这样既充分发挥仲裁的解纷优势,又维护仲裁权与司法权的平衡.2.重新仲裁的主体.重新仲裁案件只能提交给原仲裁庭而不能是提交给重新组成的仲裁庭.为人民法院裁定重新仲裁时,新的仲裁庭不能经组建成立,此时人民法院果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只能通知本来存的原仲裁庭,而不能通知也无从通知尚未成立的谓的新仲裁庭.但是,果当事人失去对原仲裁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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