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知识预论民事诉讼国家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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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民事诉讼国家干预论  龚桂莲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反面,即为以法院为代表的国家意志的强制性干预。因此,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历来是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基本问题。很大程度上,民事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之间的矛盾及其变化,构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部历史。  一、作为民事诉讼立法政策的国

2、家干预的沿革  现代意义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国家干预政策,发端于19世纪末。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英、法、美、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阶段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列宁将这一阶段的经济特征概括为:“生产的集中;由集中而成长起来的垄断;银行和工业的溶合或混合生长”。在上层建筑领域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渐增强;私法公法化趋势明显,并由此诞生了一个被称之为经济法的新的法律部门。与此同时,法律意识形态中占主流地位的个人本位主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动摇,社会本位主义开始占据重要位置。另一

3、方面,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拖延诉讼司空见惯,诉讼耗费越来越大,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遭到惊人的浪费,具体案件中的个别利益与案件外的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明显的冲突,广而无边、不受限制的处分权主义的绝对地位已开始受到强烈冲击。由此,在民事诉讼制度中产生了一种强烈的需要,即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而进行限制的最佳办法就是通过加强法院权力,扩大法官对诉讼进程的控制权。1895年颁布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以社会本位的法官职权主义为特色,明确规定了法官在引导和加速诉讼程序方面享有相当主动

4、的地位,法官还有责任向经济较贫困的当事人和缺乏文化的当事人提供“协助”和“教育”。这部法典的影响力也是空前的,它所采取的国家干预的立法政策先后为许多国家所借鉴。这部法典也对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目前仍在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典就是以奥地利民诉法典为蓝本制定的。不仅如此,这部大陆法系的著名法典也对大洋彼岸的美国产生了影响。因为在实行彻底的处分权主义的美国,诉讼拖延、费用昂贵的问题尤为突出。1906年,庞德在美国律师协会年会上发表了题为《大众对司法裁判不满之缘由》的演讲,痛陈美国的

5、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演变成一场纯粹的竞技性较量,“法官理所当然地作为裁判员,……而当事人在他们所比赛的项目中以其自有的方式进行搏击,法官却不进行干预”,导致诉讼过程离客观真实越来越远。进入20世纪下半叶以来,从总体情况来看,西方国家民事诉讼制度在坚持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同时,国家干预的力度和范围也在逐步增强,以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消耗。但应当指出的是,西方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法院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审判干预,除特殊领域中对处分原则的必要限制外(比如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法中规定检察机

6、关可以列席婚姻案件的审判,独立提出诉讼),有权干预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不包含检察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解放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实行国家干预的立法政策,源自前苏联,同时也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关。根据苏联学者的解释,在前苏联,虽然也规定当事人享有一系列的处分权,但“诉讼的处分原则是由当事人处分他们的权利的自由与不受当事人要求和处分范围约束的法院的自由组成的,是由当事人的权利与法院、检察长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协调结合组成的”。前苏联的这一作法是以列宁关于国家干预的理论为基础的。苏联十月革命

7、胜利后,列宁提出了国家干预民事关系和民事案件的原则,给处分原则增添了新的内容。1922年苏俄起草民法典时,列宁给库尔斯基写了一封著名的信。他在信中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东西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什么私人的东西。……由此必须扩大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既然不承认社会经济生活中私权关系的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自然失去了存在基础,而法院和检察机关代表

8、国家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干预也就顺理成章。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中对当事人具有极大约束力的处分原则却被认为是“极端死板”,在这种死板原则指导下确立的审判权,则被认为是“劳动人民很少能共享到的审判权”。1923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即被认为是实现了列宁上述关于国家干预的“历史性指示”。  从主体上看,前苏联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国家干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和有关社会组织;从范围上看,干预存在于从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所有诉讼环节;从内容上看,几乎当事人所有的诉讼权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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