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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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深思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留守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到的保障目前状况,分析了导致受教育权受损的理由,提出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措施。要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设立专项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正确投入;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认真解决好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理由。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措施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到城市

2、打工,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留守儿童理由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进入人们的视野。2012年9月,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200.32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的1436.81万人,在初中就读的763.51万人。[1]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是指农村留守儿童依法享有由国家提供和保障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能获得平等的存活和发展机会,从而实现个体全面发展的基本权

3、利。我国目前存在一系列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对一般儿童的受教育权做出规定,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做出具体的法律保护,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经常受到侵害。那么,探寻此理由的解决之道就是十分必要的。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目前状况  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始,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逐渐成为各国制订一般法律的原则。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4、会”。这体现了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则和各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理由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还存在以下理由:  1、入学机会权保障不足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要是指

5、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主旨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既然这样,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接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目前,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居住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村庄的分布比较分散,由于撤点并校政策的实行,农村大多数村庄的小学已经消失,由于年龄太小,很多达到入学年龄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上学路途遥远,要么放弃求学,要么进入寄宿学校。虽然国家近年来也在加大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但因为国家的财力有

6、限,加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均衡,大量的资金流入城市学校,对农村学校的经费投入就显得非常的不足。  2、受教育的条件严重不平等  受教育条件平等也称受教育过程中的平等,指的是受教育者在享有的教育资源如:师资水平、教学设施、设备、发展机会、关注程度等方面得到同等的待遇。  抛开城乡教育条件的差异,仅从农村留守儿童和普通农村儿童的对比来看。在农村基础设施极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学校无法保证住校学生基本生活设施的齐全,这对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相形之下,对于普通农村儿童,由于父母长辈对其所花精力较多,他们中的多数不会选择

7、在学校寄宿,相对良好的家庭生活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不利条件无形中侵害了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二、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深思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导致受教育权受损的理由  1、社会理由  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存在是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根本理由。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而衍生的户籍制度依然对农民的身份、就业、教育、生活水平等起到牵制作用。城市学校向外来人口收取高昂的学费,导致大量的农民工子女无法在流入地的学校就读。没有现居住地户籍或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在现居住地无法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机会。  

8、我国《教育法》第45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但目前,各级政府对留守儿童的关注还不够,措施不力。当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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