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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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管理办法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OO六年九月一日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档案是该工程建设过程的真实记录。为了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为今后工程的使用、养护、改建、扩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2、交办发[2001]390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同时参考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项目档案包括工程项目的提出、调研、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立项、审批、征地拆迁、招投标、勘察设计、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最终工程质量评定、竣工到工程管理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科研试验、计算、声像、电子等各

3、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各施工、设计、监理、科研、试验、建设等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领导人分管此项工作,并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负责督促各项目负责人对应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准确程度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审查结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遵照国家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编制、整理项目档案,各

4、单位应自觉接受建设单位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第五条建设项目档案(交竣工文件)的编制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施工项目承包人应把编制工程档案纳入工程管理职责范围,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真实,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第六条建设项目档案的编制与管理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监理单位除了应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的同时,完成自身的档案文件的收集,还应及时督促、检查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收集工作,并把档案编制工作纳入监理职责范围,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第七条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是业主单位

5、各项目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项目部负责人应把督促各施工单位的档案编制工作纳入项目部管理职责范围,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第八条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九条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的“四列入”和“三参加”制度,“四列入”即将项目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列入工程计划管理工作;列入施工管理及考核范围;列入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列入经济责任制。“三参加”即建设项目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要参加设备开箱、参加各

6、单项验收和基建项目总验收、参加项目科研鉴定。第十条建设项目属市级工程的,工程档案应在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委申请验收,并提供有关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的文字材料,以及竣工档案分类目录等材料,再由市交通委向市档案局申报,经市档案局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组织档案验收;属省级工程的,工程档案必须由市交通委向省交通厅、省档案局申报;属国家级工程的,应由省交通厅再向交通部档案馆申报,经交通部档案馆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组织档案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业主单位应按《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向市

7、交通委报送《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理表》,属省级工程的由市交通委向省交通厅报送,属国家级工程的由省交通厅再向交通部档案馆报送。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第十二条业主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设立档案管理专门条款,明确档案整理依据,以及移交内容、

8、载体形式、移交套数和时间等要求。第十三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网络,确定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并设立档案室,成立工程档案编制组,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管理专兼职人员,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统一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和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均应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库房并配置必要的档案装具和保护设备,对重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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