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ID:23206468

大小:70.69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04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_第1页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_第2页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_第3页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_第4页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于1998年8月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4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湘江流动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湘江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湘江流动的

2、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湘江流域,是指湘江干流以及向湘江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 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按照国家要求实现全流域工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全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保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省人

3、民政府应当将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分解到流域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期考核,限期完成。  第六条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  第八条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湘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湘江流域水环境的单

4、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湘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湘江流域按照国家规定划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一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其他等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或

5、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二条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鼓励水污染防治研究,推广水污染防治的技术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在湘江流域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拟定湘江干流设区的市的市界水质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湘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保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湘江干流市界

6、水质标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市人民政府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湘江干流和支流设区的市的交界处设置监测断面,监测交界断面水质,并通过传播媒介每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湘江流域枯水期水质、水情的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情况。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湘江流域枯水期污染物限排总量,并逐级分解到排污单位进行限量排污。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湘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

7、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湘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二十条

8、 建设项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