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旗民婚姻政策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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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旗民婚姻政策考论摘要:在清朝,满洲贵族为了保证旗人不被以汉人为主体的民人所淹没,而失去民族特性。许多政策、制度的制定,是以限制为目的,这使整个社会形成旗民两极格局。旗民婚姻政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但是,这种婚姻政策却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不同的层次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乃至背离。这种差异与背离使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之间形成巨大的张力,甚至无法调和,最终导致这种限制政策,如同一纸空文。关键词:清朝;旗人;民人;婚姻;限制;政策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841(2011)05-0076-08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系列中的最后一

2、环,最成功的莫过于其对边疆的治理和灵活的民族政策。婚姻政策既可以看成是治理边疆的政策,也可以视为民族政策。频繁而长时段的联姻使得满蒙联盟固若金汤。因为满蒙联姻资料丰富,而且形成制度,故而,关于满蒙联姻的专著与文章汗牛充栋。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关于旗民、满汉之间婚姻的研宄成果却是非常有限。一些现代的学者经过研宄认为,在清朝旗民之间是不通婚的。黄仁宇认为:入关后,“满汉通婚被禁止”。刘小萌认为:“清代社会婚姻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旗民不通婚。”杜家骥认为:“满族统治者的满汉不通婚政策,确切地说,应称旗(人)、汉(人)不通婚政策。”郭松义解释道:“由于旗人的主体是

3、满人,人民的主体是汉人,所以旗民不通婚,有时也叫满汉不通婚。”美国汉学家费正清认为:旗人享有诸多特权,但是他们不得经商、从事体力职业或与汉人通婚。清朝皇帝禁止旗民通婚,是想用保持纯种的办法来图久存,维持两族的习俗差异。魏特夫认为:在清代,阻碍满汉之间彻底隔阂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条就是:“全面禁止满汉通婚,这条法令直到1904年方才废除”。欧立德也认为:在清朝旗人与汉人的通婚,直到清末也还被看作是很特殊的事例。路康乐认为:清代满人与汉人在社会生活中也被隔离开来,其中最显而易见的是:满人不能与汉人通婚。尽管这些禁令,并没有写入大清法律文书之中,但是清朝历代统

4、治者,均将之视为国策加以推行。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意见,定宜庄认为:“(顺治朝)允许满汉通婚这一诏令,曾使满族统治者陷入怎样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坚持实施这一措施,显然行不通而且又不能强迫,收回成命或者再颁诏禁止,又非常荒唐而且难以自圆,加以解释也不可能有多少人相信。这时唯一的办法,便只有缄口不言了,清廷就正是这样做的。从顺治朝起到康熙朝中期,清廷在公开场合对于此事始终保持沉默。”张杰甚至认为:“清政府从没有颁布禁止满、汉人民通婚的法令然而‘旗民不婚’,是满族上层婚姻习俗上的不成文法。”关于旗、民之间婚姻状况与政策,除了清朝官书之外,可以通过其他一些路径

5、窥探。例如雍正朝的一些奏折记载道:旗人“不许与汉人联姻,只许四旗互相嫁娶”。清朝时人在笔记中谈到:“八旗兵分防各省,扼诸险要,画地而居,不与居民杂处,不与汉人联姻,备之未尝不周。”《永宪录》中也记载:“按国制,皇后诸妃凡满洲之正室,皆不与汉人联姻。”还有一些民间俗语作为历史记忆,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历史片断和真实。如“状元不满中,汉女不入宫。”“旗民不交产,满汉不通婚。”一些旗人的后代也回忆说:旗人取民女为妻,不能上档,不能领红赏和钱粮。在清朝,旗民之间的婚姻到底呈现出什么状态?旗民之间,到底是能通婚,还是不能通婚?或是什么时候能通婚,什么时候不能?这些

6、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入关前,为了拉拢和监督降服的汉官,努尔哈赤往往将自己或贝勒之女嫁给汉官,“于是就建立了亲戚关系和政治联系,这就是他采用的一套争取新的同盟者的办法,这套办法是经过精心筹划,几乎百试不爽,行之有效的”。天命初年,佟养性“密输诚款”,“太祖嘉之,赐宗女为婿,号日施吾礼额附”。天命三年,努尔哈赤劝降李永芳,就许诺“纳为婚媾”。李永芳投降后,努尔哈赤果然“将皇子阿布太贝勒郡主妻之,升为总兵”。李永芳次子李率泰年至十六岁时,努尔哈赤又将宗室女下嫁之。天命四年,开原城千总以下二十多人归降,努尔哈赤赐给他们“妻子僮仆”等。皇太极认为:“今既慕义归

7、降,须令满、汉贤能官员,先察汉民女子、寡妇,酌量给配。余察八贝勒下,殷实庄头有女子者,令其给配。”同年,贝勒岳托献计,以八旗贝勒、官员之女嫁给汉人降附官兵,以同化之。“诸贝勒大臣以女与之,岂不有名且使其妇翁衣食与共,虽故土亦可忘也。”并制定具体政策,归降的汉官,“凡一品官,以诸贝勒女妻之,二品官,以国中大臣女妻之”,皇太极深表赞赏,“嘉纳之”。后岳托就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佟养性,皇太极与诸贝勒也参加了婚礼,以示重视。天聪三年,皇太极为了招抚明朝岛官,对其许以种种诺言,其中一条是:“若能全岛来归者,愿做驸马即与驸马”。天聪六年,“先是大凌河之役,汉人归降及俘

8、获者甚众,悉令民间分养,至是更定永远安插之制。谕管户部事贝勒德格类曰:大凌河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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