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地进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地进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ID:23297689

大小:48.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1-06

陕西省建设工地进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第1页
陕西省建设工地进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第2页
陕西省建设工地进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第3页
陕西省建设工地进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第4页
陕西省建设工地进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陕西省建设工地进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

2、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

4、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

5、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6、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

7、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

8、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