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应收账款质押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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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应收账款质押法律理由应收账款质押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应收账款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世界范围内应收账款质押已然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新增为权利质押的重要种类,从法律层面满足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也丰富了我国权利质押的融资方式,对推动金融体制创新具有积极作用。本文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阐述,指出我国现存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存在的理由,对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作出了制度设计。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现存理

2、由;策略  一、应收账款质押概述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从会计学角度而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应收取的款项。①应收账款之所以形成的根源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与"收取款项"的分离。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认为,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亦可称为付款请求权,是在票据等单证债权外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这种金钱债权不以票据等有价证券的方式体现,产生于买卖、租赁、服务等诸多的合同领域。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但是并未针对其标的"应收账款"作出明确的定

3、义。目前只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与《物权法》配套的部门规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找到应收账款的定义。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由此可见,应收账款的实质是付款请求权,权利范围广泛。  在此基础上,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应该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6项以

4、法律形式肯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合法性。应收账款的法律特征体现在:  1、应收账款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其内容应仅限于金钱债权,而不包括非金钱债权。从而避开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实现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繁琐程序,提高了银行等质权人权利获得及时救济的效率。  2、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未来债权。而且目前实践中运用较多、从融资角度看更具价值的恰恰是未来债权的质押。与以既已存在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其他债权相比,应收账款质押有其难以匹敌的优势。  3、作为普通债权质之一,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的特

5、性。从物权角度看,其作为质权具备担保物权的一切属性,即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从债权角度看,其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  (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的设立条件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一般而言,债权让与不以书面为必要,而设质应以书面为之,概债权设质较债权让与关系复杂,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②物权的设立必须辅以公示手段,因此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除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需采取适当的公

6、示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对一般动产质权设立条件的规定以及对应收账款质押理由中质权的设立条件规定,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应以书面形式为之,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同时,应收账款质权的生效条件为自信贷征信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我国在应收账款质权设定方面采取的是"书面合同+登记主义"模式。  二、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存在的理由  作为新型的财产权利担保制度,《物权法》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上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仅用一个条文加以原则性规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方面,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办法》作为下位法作出了相关配套的制度规定。然而,应收账款质

7、押涉及多方利害关系和多重权利冲突,需要复杂的制度设计加以规范,现有的法律文本难以保证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健康开展。  (一)应收账款概念范畴界定不清  我国《物权法》仅对应收账款作出了原则性质的规定,并未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其他立法说明或法律解释亦没有相关佐证。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进行界定。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部门颁布的《应收账款登记办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效力层次上都不能作为应收账款概念的法律依据,且其对应收账款的界定能否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和司法实践的

8、确认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应收账款质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调整,保障其健康发展。  (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方式存在缺陷  《物权法》关于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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