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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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2、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101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

3、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

4、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101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

5、,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102│设备投资3│103│待摊投资4│104│其他投资5│111│交付使用资产6│12

6、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1017│201│固定资产8│202│累计折旧9│203│固定资产清理10│211│器材采购11│212│采购保管费12│213│库存设备13│214│库存材料14│218│材料成本差异15│219│委托加工器材16│231│限额存款17│232│银行存款18│233│现金19│241│预付备料款20│242│预付工程款21│251│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22│252│其他应收款23│253│应收票据24│261│拨付所属投资借款25│271│待处理财产损失26│281│有价证券27│301│基建拨款2

7、8│302│联营拨款10129│303│企业债券资金30│304│基建投资借款31│305│上级拨入投资借款32│306│其他借款33│311│待冲基建支出34│321│上级拨入资金35│331│应付器材款36│332│应付工程款37│341│应付工资38│342│应付福利费39│35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40│352│其他应付款41│353│应付票据42│361│应交税金43│36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44│363│应交基建收入45│364│其他应交款46│401│留成收入━━┷━━━┷━━━━━━━━━━━━━附注:  

8、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101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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