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倾倒工业废料严重污染环境获刑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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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倾倒工业废料严重污染环境获刑案的思考导读:现在请大家一起欣赏本篇文章刑法和废料专业方面的毕业论文范文,为广大学生们写作毕业论文是提供参考帮助。文/李杰赓避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需要环保部门从源头上加强监管,还需要公众积极参与,不断提高环境维权意识.2012年4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洪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魏洪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五万元的一审判决.案例背景2010年8月以来,被告人魏洪奎为牟利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厂和安徽省铜陵市一化工厂,先后四次拉回化工废料共

2、计30吨左右,分别倾倒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花园三处进行掩埋,造成掩埋处土壤及附近井水受到污染.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魏洪奎主动到大通区上窑镇政府投案.2011年8月29日,上窑镇政府为转移、处理化工废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费239万余元.法院认为:上诉人魏洪奎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魏洪奎犯罪后主动向上窑镇政府投案,应视为

3、自动投案,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魏洪奎以牟利为目的,将化工废料拉回予以掩埋处理,客观上,魏某的行为一方面侵害当地居民的清洁饮水权,另一方面造成了上窑镇政府239万余元的财产损失主观上,其本应预见掩埋行为会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后果,给公私财产安全和人身利益造成侵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刑法和废料优秀的论文见,此魏某主观上存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

4、环境的措施优质刑法院校论文写作技巧分享播放次数:3071评论人数:489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无经营许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魏某的行为然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5、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此,魏某的行为经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魏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239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后果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情形,即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经由判决我们也会发现,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也是适用了量刑中的后果特别严重规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给予了

6、从轻处罚.时,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第四十六条对《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从修改后的规定以看出,针对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刑罚的轻重程度无变化.但《刑法修正案(八)》将向土地、水体、大气这一特定空间范围规定删除,时删除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这一特定犯罪后果规定,从而以

7、判断新法较旧法规定,入罪的范围明显扩大,即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污染犯罪行为特定空间和特定后果限定.此以推断,《刑法修正案(八)》实质上较未修改前的《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加重了.由于魏某的犯罪行为时间早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的时间,但自首行为和法院审判却发生《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未修改前《刑法》的相此篇论文原创lunwenfanwen/7159.关规定.对本案的进步思考法院虽然对魏某进行了刑事处罚,但是看上去此简单的案例背后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为什化工厂自不对化工废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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