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新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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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流转”新模式探索11月17号上午,安徽中厦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执权看着厚厚一叠刚办下来的“林权证”,长舒一口气,因为刚刚实施的“林权流转”新模式终于完成了最重要的一环。鲜为人知的是,这背后经历了不少的曲折和等待。在他看来,“林权流转”这个新生事物已经开始为人们所接受。虽然这是一家企业的经营模式,但背后却有着更宏观的背景和广泛推广的理由:在当今我国林业步入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新时代,伴随着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间资本的介入,林业龙头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在他们的积极探索中,“林权流转”的这种新的经营模式脱颖而出。2

2、004年10月,中厦林业公司在合肥成立分公司并率先推广这种模式,于是他们成为安徽林业改革与发展中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从他们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林权流转”模式的特点及前景,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解读,如何加快林业改革与发展这个重大命题。什么是“林权转流”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如何加强林业发展,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业产品供给重要任务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的林业,面临着重大改革。早在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就指出,

3、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以市场化运作的手段发展林业;要充分运用市场体制和利益法则,放活林业的经营权。不久前,主管安徽林业的赵树丛副省长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各类林业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有效组合,为实现林业规模经营创造必要条件;并且强调要改革林业建设资金的安排方式和运行机制,采取招标租赁等多种灵活形式,努力提高林业投资效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有关专家认为,国家有关政策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投资造林,并肯定了投资效益的回报,而这是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源动力。对这种源动力加

4、以正确引导,将会推动全社会办林业,对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会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林权流转”模式,即通过森林、林地和林木的合理流转,能很好地解决传统林业投资周期长、效益差的问题,并能使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这一新生事物有着很强的生命力。据王执权介绍,所谓“林权流转”,就是造林部门在留足自有林地的基础上,对部分林地的林木所有权进行有偿转让。这种方式最早源于欧洲等林业发达的国家。并且是以政府为委托方,专业公司为受委托方出现的。它实质上是在全社会办林业的概念中注入市场机制和利益法则,形成公司与林木所有者

5、流转加合作托管的全新经营关系链。它的前提是国家允许森林、林地和林木合理流转,使具有投资能力的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获得林地、林木的使用权。这种经营模式兼顾了各方的利益,能够实现造林效益的最大化。“林权转流”激活林业生产力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新模式的优点逐渐显现出来:一是有利于聚集民资,解决了长期困扰林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以利益作为前提,能把大量民间和社会资本以投资方式聚集到林业开发领域。二是有利于农民增收。一方面,农民通过林地、林木使用权流转获得流转效益;另一方而通过参与林木管护取得收益。三是有利于投资增效。

6、“托管造林”为投资者解决了缺乏培育、管护林木的技术难题,因为专业化造林公司对林木实行集约化经营,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林木生长量和优质商品材出材率,最大限度保证了投资效益。四是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由于投资者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他们最关心也最期盼应用林业的新品种、新技术,以提高林木成长量,缩短林木轮伐周期和投资回报周期,从而加快了科研成果转化为林业生产力的进程。“林权流转”解决了我国林业计划经济时代的经营模式过于单一,市场机制不健全,国有林业投入高,经济回报低,公有制林业企业缺乏管理、技术和持续的经营能力等弊端。正因如此,“林

7、权流转”这一经营模式受到了政府、农民群众和投资者的关注和肯定。然而,新模式的探索和推广注定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最大的困难来自于他的推动者之一的政府。“从实际操作来看,最难的还是林权证的办理。”王执权在采访时说,“通过中厦林业公司一年的运作,已有7000亩林地取得了林权证,但更多的还在漫漫的申办途中。对于公司来说,部分林权证未能及时申办下来,仅此就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重重。”《决策》记者走访有关部门时也了解到,在具体办理林权证的时候,基层林业部门由于遇到了一些难题,就把林权证的办理搁浅了。诸如包产到户的林地,由于

8、当时在包产到户时是依靠粗放的行政命令,没有经过科学的丈量,不像现在有GPS可以精确的定位,从而造成林地或山场界限不清;办证资料不齐全,有的林权证丢了,有的林地相邻各方中有的没签字,有的界限变动很大,现在要弄清楚这些难度非常大等问题,因此在部分林权证的办理上就采用了“无为政策”。有关专家针对这种现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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