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建筑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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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60--9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四章工艺装置第五章储运设施第六章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第七章消防第八章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三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附录五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六防火间距起止点  第一章总则第

2、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3、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

4、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

5、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第3

6、.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第3.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第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

7、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

8、灌木丛;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第3.2.11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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