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诉讼欺诈的定性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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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诉讼欺诈的定性及其法律规制诉讼欺诈的定性及其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诉讼欺诈的定性及其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诉讼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关于诉讼欺诈能否纳入刑法调整,并以诈骗罪论处,中外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目前,诉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鉴于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所具有的不同于诈骗罪的特殊性,我国刑法有必要将诉讼欺诈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内,并单独对其定罪量刑。  关键词诉讼欺诈行为诈骗罪诉讼诈骗罪  简介:倪瑞兰、张宇琼,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1009-0592(2012)10-014-03  诉讼欺诈行为的出

2、现并非偶然,而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人们诉讼观念日益增强而出现的。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研究主要围绕对诉讼欺诈行为的界定、定性,是否属于诈骗罪,诉讼欺诈能否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受刑法的规制以及如何规制、有何法律责任等理由进行的。  由于我国法律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日益增加的诉讼欺诈现象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反而有扩大蔓延的趋势。这不仅危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有损司法权威。为更好地研究诉讼欺诈,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本文拟从对诉讼欺诈行为的界定、定性入手,厘清其与诈骗罪之

3、间的关系,为不久将来对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规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欺诈行为的界定  只有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准确、合理的界定,才能从本质上将其与其它相似行为(在这主要指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区分开来,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更好地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一)诉讼欺诈的定义  学术界普遍认为,诉讼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笔者认为,狭义的诉讼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预谋或在诉讼中形成犯意,通过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使法院作出利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即财产性诉讼欺诈,也就是通常作用上的诉讼欺

4、诈,行为目的针对的是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广义的诉讼欺诈则不限于通过诉讼骗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这一情形,还包括基于其他动机目的而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各种各样的诈骗行为,即非财产性诉讼欺诈,行为目的针对的是任何非财产性利益。需指出的是,本文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探讨是从狭义定义出发的。  (二)诉讼欺诈的特征  从笔者对诉讼欺诈的定义中可以得出,诉讼欺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实施诉讼欺诈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其行为类型包括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欺诈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利用诉讼欺诈第三人;第二,诉讼欺诈的犯意可以是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第三,当事人实施诉讼欺诈的目的是获得利己判决,

5、从而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第四,诉讼欺诈以“合法”的形式,即以提起诉讼为手段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第五,诉讼欺诈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有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诉讼欺诈的行为模式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法院产生认识错误——法院作出利于行为人的判决——被害人因法院判决而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人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被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二、诉讼欺诈与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策略,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①。各国刑法理论与审

6、判实践普遍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②  (二)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本文所言之诈骗罪是对我国诈骗罪的传统理论观点进行修正后的罪名,包括二者间诈骗和三角诈骗。由于三角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分析并不是本文的重点,在此并不作诉讼欺诈的定性及其法律规制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过多的理论深究。  国内有部分学者认为,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而诉讼欺诈与三角诈骗在形式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诉讼欺诈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应构成诈

7、骗罪。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诉讼欺诈与三角诈骗在形式上的相似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两者均存在三方利益主体,即行为人、被骗人和被害人,其中被骗人均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力;两者在主观上均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两者在表面上的行为结构相同,即通过一定手段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损失。笔者赞同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述的:“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而三角诈骗与二者间诈骗一样,本质上都侵犯了公私财产,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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