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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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全日制用工·作者:未知更新时间:2010-1-814:56:02来源: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字号:大中小】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1369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

2、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第71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全日制用工的一种补充,近年来发展很快。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劳动者中一方面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知识技能低靠体力赚取劳动报酬的零工、小时工、短工;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具有业务专长

3、的技术人员、以专业知识解决特定问题的钟点工、周末工程师等。这些灵活的就业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标准劳动用工形式的有益补充。对用人单位来讲既降低了人工成本,又解决了生产的急需;对劳动者而言,既可以增加收入,又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做出多项灵活选择,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为进一步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概念进行了严格界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应同时符合如下三个要件:首先,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但并不排除其他计酬方式。其

4、次,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最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是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基础或依据。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   非全日制工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方便了用人单位管理的程序,也降低了管理的成本。   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多重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之一,也是国家极力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目的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又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

5、劳动合同的履行,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滥用订约权。   3.合同解除限制少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对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均可以无条件地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则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工资结算周期短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任务完成与否、是否达到要求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直接看到结果并进行考量的,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即时交付不需要等到一个阶段集中进行,也不需要

6、等到一定时间后才看见结果。相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即时性,工资结算周期也不应当太长。《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但不得以月为结算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在地区政府明确确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一标准执行。如果所在地区只颁布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在确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时,还应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

7、费等因素。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共确立了三种合法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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