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控制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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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北京中关村“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金融风险管理的紧迫性、重要性 张斌中国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一、金融风险防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2009年以迪拜债务危机,2010年的欧美债务危机以及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危机,2011年“温州老板跑路潮”现象为代表的企业债务危机,说明当前是全球金融风险的累积性爆发期,为了经济持续发展和中国社会的稳定,中国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已刻不容缓。现实的经济和金融市场并非完美市场,存在各种摩擦。金融市场是与风险形影不离的市场。金融市场的不完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实市场中存在着各种各样法律制度及税收。这些因素将会影响到公司的价值

2、。其次,现实市场中存在着交易成本。最后,在现实市场中,金融参与者也是不可能获得完全信息的。因此通过风险防控,在宏观上可降低经济体的整体风险,在微观上可以提升公司价值。从而,对金融风险进行防控、管理是相当可能及有必要的。二、法律制度防控金融风险的必要性法律是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的有力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市场经济要安全、稳健地向前发展,制度规范是维护金融运行、稳定金融市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坚实后盾和有效保证,也是现代法治的必然需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必须以秩序为前提,而良好秩序的建成须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作支撑,法律作为制度规范的集合体,能促成金融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规范

3、市场各主体的行为,保障各主体应有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安全、有序。(一)法律可以规范金融主体及其行为金融主体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元素,健全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合格的主体,法律以规范性的条文对金融主体的准入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欲进入金融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除了符合《公司法》对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经过审核批准,采取核准设立的模式。典型的如银行金融机构、证券金融机构等,必须获得大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批准,才能得以设立,这样可以排除不合格主体,统一或相对统一从事金融行业的主体。金融活动是众多主体的相互作用,任何个体的行为都有可能对整体造成影响,合乎“游戏规则”的行为可以奏出动听的乐曲,不

4、合规的行为难以形成和谐的乐章,要使每个潜在的或已“入围”的主体都统一行为,任何道德的约束或是主体间的合作谈判都无法实现,借助于明示的法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此等等。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行为,通过规范每一主体的行为来促成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包括金融法在内的相关法律部门通过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行事的原则、程序等,为每一主体限定行为的界域,让其在不扰乱金融秩序的范围内活动。(二)法律可以保障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国家

5、制定和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行为规范,一国范围内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威胁、侵犯或者损害,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请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制裁,并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必要时按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现代金融社会,各主体的权益大多通过互相间的经济行为来实现,看似它们之间是一种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而实质上却并非如此,缘于经济实力的大小、信息掌握的多寡、机构个人的强弱等,在金融活动中往往难以真正体现平等,如银行与借款人、存款人之间地位差异,银行总是处于主导而借款人只是被动接受,甚至作为债权人的存款人很多时候也只有“任人宰割”;股票市场上内幕掌控者对普通投

6、资者——小股民权益的侵害更是“家常便饭”,如此等等,同为市场主体的权益均应得到保护。法律是公正的天平,以不偏不倚的姿态审视和保障各主体的权益,只要是法律赋予的就是需要保护的,凡是法律所禁止的即是应受制裁的。金融领域里,尽管银行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商等处于优势地位,他们也只能做法律规定之事,不能踏进“雷池”半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他们的合法权益肯定予以保护;同样地,其它主体尽管或许基于地位的弱势,也只能享有的它们本应得的份额,为获取超出份额的任何行为也要予以否定和制裁。 (三)法律可以维持金融秩序秩序是一个庞大的综合系统,包含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等,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人们对秩序有天然的

7、需要,因为秩序体现的是一种确定、连续和规则的状态,向往安宁与平静的人们总希望社会生活与社会活动处于稳定和规范之中。金融秩序是经济秩序的子系统,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是保障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竞争机制才能发挥作用,而要达致如此之效果,法律是基本的保证。法律是社会调整最重要的手段,对包括金融秩序的维持当然彰显它自身的重要功能,其通过对行为的指引、纠纷的解决等,以间接威慑与直接威慑相结合的模式在市场主体的内心与外部施加压力,让其做出合规性的行为,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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