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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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仲裁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年的《纽约公约》中就确定下来了。即合同的准据法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分立而治”。这也许难以理解,为何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受合同的约束?实际上,仲裁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与选择,仲裁协议及条款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换个角度来看,如果要求仲裁协议也受中国法律管辖,必须在合同中另行规定类似于

2、“本仲裁条[摘要]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越来越多,对于涉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理解与法律适用理由,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着至少两个误区:一是混淆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二是误将有效的仲裁协议判断为无效的仲裁协议。因此,有必要详述两个认识误区的表现和渊源,有助于解决存在的法律冲突,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供帮助和思路。  [关键词]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的一员,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国际接轨,以前没有出现的理由也

3、逐渐暴露出来。近几年,发生在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愈发频繁,其中产生了诸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困境,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一、我国涉外仲裁目前状况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涉外仲裁案件呈现了一些不同的特征。  首先,涉外仲裁案件数量上升,比例大。根据中国贸易仲裁协会2005年的数据显示,2004年一年内,在北京、上海及华南地区,该仲裁协会共受理仲裁案件850起,涉及金额达83亿元。其中涉外案件462起,占到总案件数量的54%。  其次,涉外仲裁案件社会影响

4、较大。涉外仲裁案件涉及到各方当事人往往是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加之案件标的等因素,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多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容易引起国内外关注。如2001年韩国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与上海金光外滩置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就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三星一方向上海高院提出诉讼,要求在上海进行诉讼,但被上海高院驳回,最终双方在新加坡进行了仲裁。[1]当时,此案引起了韩国和印尼两国的媒体关注,并进行了相关的报道。  再次,涉外仲裁涉及的法律理由复杂。涉外仲裁与一般的国内仲裁不同。仅就一

5、国领土之内而言,仲裁的相关理由完全可以由本国相关法典或者法律体系加以明确和规定。然而涉外仲裁还涉及到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地的确定、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和实体法,以及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等等诸多理由。在本国与外国法律的适用上容易造成法律冲突,最终不能有效解决仲裁理由。  因此,如何有效规制化解我国发生的涉外仲裁案件,妥善处理涉外仲裁中的法律冲突与实务操作难题,是我们不容忽视的理由,有必要加以考察和论证。  二、两个认识误区  虽然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在数量上早就实现了“零的突破”,但是在涉外

6、仲裁案件中,仍然在法律适用的理由上存在认识误区。  (一)混淆涉外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理由  在我国签订的涉外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其他涉外商事合同,这些合同往往具有标的大、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内容中,对于仲裁协议的约定也是常态。  关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很多人会当然地认为:涉外合同适用的法律在中国是强制适用的,不单包括主合同,也包括从合同。这一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2006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理由的解释》以及《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都做了详细

7、的规定,属于强行规范。因此,一旦涉外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我们会想当然地推导出仲裁协议也适用于中国法律。  但是有一个理由不能忽略,那就是涉外合同中仲裁协议有自己的准据法,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未必等同于涉外合同的准据法。这是一项法律原则,在1958年的《纽约公约》中就确定下来了。[2]即合同的准据法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分立而治”。这也许难以理解,为何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受合同的约束?实际上,仲裁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与选择,仲裁协议及条款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换个角度来看,如果要求仲裁协议也受

8、中国法律管辖,必须在合同中另行规定类似于“本仲裁条款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适用约定才可以。  (二)误将有效仲裁协议认定为无效  何为有效的仲裁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涉外合同已受我国法律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无效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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