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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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11月28日定稿全国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四章附则(共30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关于评估报告的定义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编制出具)履行程序准则书面意见不符合评估准则条

2、款要求作出的评估结论不是有效的评估结果,其形成的报告也不能称其为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报告,如果不是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出具的报告,不能称为评估报告.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和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是所有资产评估准则项目都具有的条款.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在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可以参照评估报告准则出具

3、相关价值分析报告和其他专业意见,但此类报告并不是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以"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以免给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造成误解.其他参照执行的事项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必要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需要

4、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第六,第七条是相互呼应和制约的(必要信息和详略程度)第七,第八条对报告类型的实质性划分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1998年2月1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中评协[1998]3号)第二条规定,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

5、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上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与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签字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时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签字,表示其对该项目资产评估机构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承担.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2005年5月11日,财政

6、部22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142号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2006年7月,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讨论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稿)》第八条规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下称"合伙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当由自然人投资或出资设立并按机构组织形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合伙企业法将"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这两个概念纳入其中.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公司制评估机构来说,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否,只要评估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都应承担责任.但对于合伙制评估机构来说,只有评估机构盖章,并不能明确合伙人的责任.特别是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评估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也

8、是不一样的.因此,本条中除了要求评估机构盖章,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制评估机构)和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签字(合伙制评估机构).也有人曾设想只需评估机构盖章,对于合伙制的评估机构,要求两个(或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至少应有一名合伙人签字.这种意见最终被否定.因为:(1)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责任与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合伙人签字的责任是不同的;(2)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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