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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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按照来源主要分为以下3种类型:(一)纵向科研经费1.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从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上述来源的项

2、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2.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专项科研经费;3.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补助费或各类科研平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4.由政府、社会资金或国际组织机构提供的科研经费、基金;5.其他来源的有关纵向科研经费。(二)横向科研经费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获取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我校接受外单位纵向9科研项目的委托研究任务,其研究经费列入横向科研经费。(三)校级科研经费主要是指学校有关科技发展基金、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引进人才启动基金以及

3、其他由校内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第三条各类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项目经费集中核算、据实列支,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五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签订合同及监督项目执行进展等过程管理;会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检查、实施科技经费使用的核算管理;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第六条计划财

4、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审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余经费处置手续;配合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财务审计检查;通过落实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负责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等。第七条审计处9负责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开展科研经费内部检查或专项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

5、,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第八条各学院及附属医院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科研工作,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配合学校计财处、科技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并核算科研绩效;审批各类科研经费的日常支出,审核各类科研合作合同及经费支出合同,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

6、监督检查。第三章经费预算管理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计财处、科技处的指导下,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第十一条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由本人或所在学院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落实到位。第十二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批准后的预算如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履行相关手续,具体调整规范如下:(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或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按规定报课题主管部门批准。9(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7、/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调整,由科技处审批。(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经科技处审批同意,可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合并编制,统筹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第四章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技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合作协议、科研合同及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等,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第十四条计财处根据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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