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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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的一种延伸,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是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和刑罚个别化思想,它符合国际上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趋向,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耍求,使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以贯彻,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同时也是对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完善。R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确立,但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沿革;正当性;自由裁量权一、不起诉制度沿革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现行法律规定(一)不起诉制度沿革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

2、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该制度性质上是检察机关对其认定的不应追宄、不需要追允及无法追允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一种诉讼处分,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行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不应追究法律责任。我国最初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此即长期争论不休的免予起诉制度。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先后三次对在押日本战犯适用免予起诉,产生了极好的社会效果和国际影响。而后1979年制订的刑诉法和人

3、民检察院组织法对该制度均做了具体规定。不起诉制度一直沿用到1996年刑诉法的修正,将免予起诉修改为不起诉。1996年我国重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免予起诉制度作了彻底修改,从立法上予以废除。但考虑到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上升等现实问题,保留和吸收了其屮的合理精祌,创立了一种新的不起诉形式,即相对不起诉制度(又称酌定不®陈光屮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319页。起诉制度)。同时,增加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类型。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我国存在三种不起诉方式:一是法定不起诉(第142条第一款);二是酌定不起诉(第142条第二款);三是证据不足不起

4、诉(第140条第四款)。时隔16年后,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在吸收德、日等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增设了第四种不起诉方式,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首次确立。(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共用了3个条文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规定。第271条第一款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分别在适用主体、犯罪类型、刑罚条件、悔罪表现、决定主体等方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进行了限定;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赋予了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异议权。

5、第272条第一款规定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主体;第二款规定了考验期;第三款则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第273条第一款规定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两种情形,意味着在考验期内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形,则所附条件不成就,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第二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应作山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即在检察机关设定的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未出现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所附条件成就,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称“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

6、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等因素的全面考虑,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期限而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条件”一词来源于民法,是指“当事人以将來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附@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条件不起诉所附的条件,应是检察机关科于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具有约束和制裁的性质。(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附条件不起

7、诉制度为不起诉制度的第四种类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不同。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法定的义务,存在法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而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都赋予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但是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后即生效,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行为很难实施监督。而附条件不起诉则不同,它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和考察期,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后仍然可实施有效监督。具体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以下特征:1、附加条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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