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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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几点思考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据中的关键要素,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概述了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关健词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73-01  一、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证人不愿意出庭现象比较普遍。由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中庸思想作崇,或受怕得罪人、遭打击报复的恐惧心里束缚,更有些人根本无视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而拒绝作证。  2.证人证言虚假强辩。当事人自行提取的书面证言,或诱导、或威胁、或编造,其真实程度

2、较差,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有的无视法律的尊严,故意做伪证,一些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极其单薄。  3.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认识程度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人出庭的不可代替性认识不清,往往以询问笔录代替陈堂证言,也有些审判人员因书面证言简单,易于收集,而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复杂,工作难做,便以证据出示代替当庭质证。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正确处理案件有着直接影响,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固然有传统思想和作法的影响,更主要是立法和司法上的对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制约。5  (一)立法和司法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

3、是困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证人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我国民诉法仅在第70条规定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却对其应该享有权利只字未提。我过刑诉法第49条专门增设了证人保护条款,但只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尚缺乏一种完美的制度和体系。刑法中新增设了妨害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这是证人权利保护的一个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还是个问题。  (二)立法和司法中,证人的义务和责任脱节是导致证人义务观念不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证和作伪证的又一原因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是法的一般原则,所以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诉法和刑诉

4、法仅规定了公民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拒绝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和法律强制措施。刑诉法对作伪证只做了“应当依法处理”的一般规定,至于给予何种处罚,除刑法规定的伪证罪外,令执法者无所适从。  (三)立法中证言的效力不明确,证人必须出庭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是法官对证人出庭认识不高的主要原因在我国诉讼法中,证人证言有书面证言、询问笔录和陈堂证言三种固定形式,三者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并未将证人出庭提供的证言作为证人证言的严格形式加以规定。在证人证言出现反复时,三种形式中哪种证明效力最高也未有明确规定,致使证人不出庭,以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代替陈堂证言和证言反复,难以确定效力成为司法实践中

5、的两大难题。  总之,我国有关证人出庭的现行立法过于简陋,对证人权利、责任、出庭方式、出庭作证程序、规则、陈堂证言的效力等均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使得证人出庭制度难以操作。  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建议5  证人出庭既然是一项诉讼制度和原则,就应在立法加以具体规定,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这是健全诉讼制度,完善庭审,保证正确执法的当务之急。  (一)明确证人权利,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证人有获得司法机关对人身、财产特殊保护的权利。包括事前提供必要的保护和事后必须依法追究不法侵害的两个方面。  事前保护可由证人因作证而存在一定威胁时自行提出,也可由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提供。事前保护包括证人

6、保密,使其姓名和身份在作证之前不被公开,还包括及时有效地排除威胁的手段或者为避免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证人转移,派人护守,对家庭财产派员监护等。  事后保护应强调及时有力。对证人及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应视为情节严重,按妨碍司法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证人因此而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处理。  (二)证人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所谓经济补偿权是指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造成的误工损失、车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的支出,有请求按标准给予补偿的权利。证人出庭领取出庭费用是法制健全国家司法听证的惯例。  刑事诉讼中,证

7、人经济补偿费承担方式应分别而论。控方提供的证人和人民法院自行传唤的证人的经济补偿费用,应由检、法机关代表国家给予补偿,此笔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拨款负担。辩护方提供的证人的经济补偿费用有辩方自行承担,开庭前,向法院预交押金,结束后,按实际支出多少负担多少的原则承担。宣告无罪案件,辩方证人经济补偿费用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这应视为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5  (三)完善制裁措施,强化证人责任意识为保证证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不仅强调证人权利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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