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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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摘要:法学教育是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提高人文修养的教育活动,以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己任。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方式。一个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活动,一个是选拔法律人才的制度,两者之间有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关系。本文对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作了简要的论述,并对两者关系的和谐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共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0-0053-

2、02  一、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目的不同。法学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学术修养、法律思维、基础理论,而统一司法考试是职业技能考试,更加侧重于对实践、实物能力的考察。法学教学的方式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评判标准有着较大的差别,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接受了四年的法学专业教育后却不能通过司法考试。法学方式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评判标准有着较大的差别,并且没有一个合理的平衡点。5  2.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司法考试是法学学生通往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已成为评价与检验法学专业教育水平与质量的标准之一。但是司法考试却不是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可以报考的,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可知,法学专业只有法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才可报名,也就是说法学大专、法学中专、法学函授都是不能报考的,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则可以报名司法考试。  3.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衔接关系的缺失。虽然大部分法学本科的学生以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司法行业工作为学习目标,但是司法考试的激烈竞争和低通过率又促使他们不得不面对现实。很多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放弃走司法考试而去参加公务员考试,或者选择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这样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就出现了一种衔接关系的缺失。  4.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司法考试选拔法律人才,两者

4、的共同指向都是法律职业,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上来讲,两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司法考试通过选拔人才、改善司法选拔机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法学教育通过输送符合社会要求和时代进步的法律人才、完善人才培养模式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基础。  二、如何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  (一)司法考试情况下法学教育的改革  现实情况下,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已不容许法学教育对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但是完全为了迎合司法考试而教学也是不符合法学教育的本质的。  1.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教育应该保持其独立性。法学教育,亦称“法律教育”5,培养的法律人才包括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人员,而司

5、法考试是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若法律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准必定导致法学教育的片面性,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长此以往,法学教育必定陷入“死胡同”之中,且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发展。法学教育的主要导向是社会需求,拒绝“考试领导教学”的形式,使学生掌握全面的法律基础要素,在学习的同时注意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的对接,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  2.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教育应当更新教育理念。在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当中,必定有希望进入司法行业工作的,也有志不在此的,学校在保证所有学生掌握法律基础要求的基础上,可将教育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不同阶段,对于无意于司法考试的学生可自主选择是否需

6、要进一步接受职业教育,而学校开设的职业教育课为学生提供通过司法考试的职业培训。  3.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的相应调整。司法考试作为法学专业学生通向法律职业的桥梁,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学教育的进步和完善指明了方向。  在法学教育内容方面,取消相对陈旧落后的法学课程,为学生提供更符合社会需求、更具有前沿性的课程内容。坚持教育部对法学院、系的教育内容的统一规定,在14们主干课(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上,适量开设一些实用性、实践性的课程,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的

7、理解运用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5  在法学教育方式方法方面,改变传统的一层不变的“灌输式”教育模式,运用启发诱导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可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刺激学生的记忆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另一方面,高校法学院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进行,案例实践性教学可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有利于塑造符合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综合性人才。  (二)法学教育前提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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