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去魅

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去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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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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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词: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披露义务  内容提要:保险法学说和理论不妨对“最大诚信原则”予以淡化和去魅,因为该原则的普通法渊源并不明确,其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并无历史关联,且已有学说和司法认为其语义浮夸误导。不仅如此,保险商洽中的披露义务并不依附于“最大诚信原则”;这也意味着该原则在保险法上并非必要。  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投保人告知义务是该原则的典型表现。[1]35-36此外,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

2、具有至高地位,因此大陆法系中的保险法学者通常容易纯粹从逻辑上倾向于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不过是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强化。但是,仔细深究可以发现最大诚信原则在判例法中渊源不明,也与民法法系中的诚信原则没有历史关联,其意义本身空虚矛盾,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足以涵盖之。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并不明确  虽然保险制度滥觞于欧洲大陆,但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乃是伴随着英国近代历史上发达的海上贸易而肇始于十八世纪的英格兰。因此,追溯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首先应该从英美法着手。最早以成文法明确保

3、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的法律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但该法主要是对此前英国保险领域判例法的法典化编纂。[2]20因此,追溯“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时不能止于该法,而应进一步上溯至相关判例。在此方面,英国1766年CartervBoehm案[1]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学说史上似乎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不少论著举凡论及“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必然会先从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Mansfield)就该案的判词开始。无怪乎有学者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该案。[3]47  但是,曼斯菲尔德勋爵在

4、CartervBoehm案中“只是强调保险合同需要当事人的‘诚信(goodfaith)’”[2],并未言及“最大诚信”。在审理该案时,曼斯菲尔德勋爵指出:“保险乃是基于投机的合同。赖以估算事故之偶发概率的特殊事实主要仅为本案被保险人独自知悉;本案中,承保人信任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为了使承保人误以为本案所涉情形并不存在而隐瞒其(被保险人)知道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承保人对风险进行评估,以为并不存在风险。实际上,被保险人隐瞒本案所涉情形,此为欺诈,故保险单无效。尽管此种隐瞒可能由于错误而发生,尽管被保

5、险人并无诈欺之意,但合同依然无效:因为承保人实际承担的风险完全不同于其合同订立时所理解、评估并拟承担的风险。如果承保人隐瞒事实,则保险单同样无效。比如,承保人承保一艘航船,但其暗中已知该船已经安全到港。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可起诉请求承保人返还保险费。这一原则适用于一切合同和交易。依据诚信(goodfaith),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隐瞒仅为自己暗中已知的情形、并从对方的不知情和误以为真这一状态中获得交易。……这一规则旨在防止欺诈、鼓励诚信(goodfaith)。”[3]  显然,曼斯菲尔德勋爵在此并未明示

6、或者暗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此,已有学者指出: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课加如此严苛的“最大诚信”义务并非曼斯菲尔德勋爵之本意;此后的英格兰法院长期以来对上述判决的理解脱离了判决书的整体语境,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法院从此以后通过判决错误地使被保险人负担了远远比CartervBoehm案中更加严格的义务。[4]616-617  最早直接在字面上言及“最大诚信”的判例是1798年WolffvHorncastle案,[5]435但是主审该案[4]的布勒(Buller)法官并未进一步说明什么是“最大诚信”,也并

7、未说明这一原则更早的渊源。这是一个关于保险利益的判例,法官只是一言带过提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uberrimaefide),在这一点上其甚至并未援引被奉为圭臬的1766年CartervBoehm案。这样看来,“最大诚信”的渊源似乎是一桩无头案。也有文献指出:[2]105CartervBoehm案之前更早的关于最大诚信的判例是普通法院审理的SeamanvFonereau案[5]和衡平法院审理的DeCostavScandret案[6]。经查,这两个案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的确都是关于投保人/

8、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但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并未提及“诚信”或者“最大诚信”原则。  就“最大诚信(utmostgoodfaith)”这一表述,著名保险法学者R.A.Hasson教授曾经在其论文的篇首直接指出:“一个具体法律规则的‘名头(rubric)’是决定该规则之命运的重要方式之一。……拉丁文UberrimaFides自然比英文utmostgoodfaith更加动听、更能令人铭记于心。”[4]615“最大诚信”这样一个普通法渊源不甚明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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