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河长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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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河长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长的河流巡查工作,确保河长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情况,实现河流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保障江河湖库健康。根据《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河长巡查,是指各级总河长、河长对所负责的河流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巡回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镇总河长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河流进行巡查,是辖区内河流巡查的领导者和指挥者。第四条镇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流巡查工作的领导者、指挥者和督查者,负责对村级

2、(含居委会、社区)河长(以下统称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的督查。第五条基层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段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Ao第六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置相应数量的巡查员,原则上按河流长度5〜20公里或者江河湖库流域坐落(社区)行政村设置1名巡查员,负责本辖区江河湖库的巡查工作,将巡查工作落实到人,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河流巡查员要结合巡查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及时发现“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以及非法捕捞、采摘和捕捉等影响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的人和事,并第一时间报告河长。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协助开展河道巡查工作。第七条各级河长应熟悉辖区内河流

3、和责任河段水系的基本情况,了解流域内产业布局、污染源分布以及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责任单位应为河长履责创造条件,提供水系分布图、入河湖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等有关信息。各级责任单位应当如实向河长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相关情况的图表。基层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第八条各级河长办应当制定基层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培训。第九条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镇级以上河长办应建立河长制工作即时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公开河

4、长信息、河流“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第三章巡查频次和内容第十条巡查分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重点巡查是指对主要河流、重点河段、敏感时间进行的巡查。一般巡查是指对河流全河段进行的日常巡查。第十一条镇级总河长以及镇级河长应亲力亲为,带头参加河流巡查。镇级总河长每年对辖区内重点河流进行重点巡查不少于一次,镇河长每年对责任河段进行重点巡查不少于两次。第十二条镇级总河长以及镇级河长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段进行一般巡查。每月对责任河段进行一般巡查不少于1次。第十三条村级河长对责任河段的一般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

5、河流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河道巡查员应当每天对责任河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第十四条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二)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道岸线问题;(三)是否存在向河道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五)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六)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或在河床堆放尾料的情况;(七)是否存在破坏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八)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九)是否存在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

6、物、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十)是否存在工矿等企业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向水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十一)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问题;(十二)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影响使用和美观问题;(十三)(十四)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下级河长、巡查员、保洁员履职情况第四章巡查记录第十六条基层河长巡查过程中或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第十七条《河长巡查日志》格式由各镇级河长办按照县河长办指定格式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基层河长。《XX镇河长巡查日志》

7、应当包括时间、位置、参加人员、本次检查内容、上次巡查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和限期整改意见)、拟报请上级河长协调的问题等。第五章问题发现和处理第十八条基层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处理到位,否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报告当地河长办,由当地河长办转交有关责任单位解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所提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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