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域下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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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视域下商业秘密的保护经济法视域下商业秘密的保护当前,由于缺乏商业保密的意识,我国大多数企业对自己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等尚未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同时对企业相关也未签订保密协议,从而加大了商业秘密泄露的机会,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增加了企业的生存威胁。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现阶段,我国在合同法、劳动法、民诉法、刑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如在《合同法》中就明确地规定了订约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要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在《民事诉讼法》中,为了

2、保证商业秘密,若是在受理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在《刑法》的第219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但是在这背后也凸显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本文由.L.收集整理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和立法时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故而很难保证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导致商业秘密法在实践中的操作性较差;二是,商业秘密的范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如

3、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而这个范围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比,规定过于狭窄。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无法很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三是,由于商业秘密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如何有效防止商业秘密损失、诉讼人如何列举保密证据都未进行规定,由于缺乏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程序法,因此难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二、经济法视域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架构  (一)经济法视域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的建立,应当建立在充分考虑到全球化的影响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基础上。不仅要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还要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形成一套

4、统一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1.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为了保证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更加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相关定义、保护范围及其构成条件。其次,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明显财产价值的无形财产权,因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要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再次,为了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还必须要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从而形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切实保障。最后,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不能或无法禁止他人采用合法的方式来获取与商业秘密持有人相同的商业秘密。

5、故而在相关的法律中还要增加可以不视作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增加几点内容作为例外的情况:第一,在公共传播或公共发行物、出版物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二,通过自行研发得知的与商业秘密持有人相同或相似的商业秘密;第三,通过与商业秘密持有人签订许可协议等获知的;第四,其他合法途径获知的。  2.完善其他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以民事救济和保护为主,并建立在刑法和行政保护为补充的法律框架之下,从而逐渐淡化行政权力在商业保护法中的作用。故而,要撤销与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冲突或相违背的地方性法规、章程。同时,细化如《合同

6、法》、《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同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冲突的地方,从而保证其法律上的权威性与一致性。此外,还要不断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法在民事诉讼法上的程序,如证据的保全、举证责任、不公开审理、审批参与人员的保密义务等相关内容。  (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来看,商业秘密案件尚未被视作特殊的案件进行特殊的矩阵责任,仍然按照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来进行的。而这种举证责任显然是不符合商业秘密特殊性的。因此还要加强其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此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商业秘密保密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太过于简单和抽象,由此在实际的操作

7、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还要完善保密审理制度,如对于涉及到商业秘密案件的卷宗管理及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诉讼参与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得知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  建立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机制也是保障商业秘密持有人权利的有效手段。法律救济的分为事前救济和时候救济,而根据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又可将阶级制度分成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救济。法律救济存在的条件就是要明确责任,故而首先是要明确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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