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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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一种与贪污罪类似,而又有本质区别的新的罪名——职务侵占罪。标志着我国的一种新的侵犯财产罪名的诞生。  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公

2、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据对刑法的这一规定的判断,学者们对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作了各种陈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将职务侵占罪概念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4];第二种将职务侵占罪界定为:“除国有公司、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5];第三种表述将职务侵占罪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的占有

3、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6];第四种表述将职务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7]。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笔者认为,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界定应该以全面揭示该罪的本质特征为出发点,作为刑法的一项具体罪名,在对其概念作界定时应该紧紧围绕刑法关于该罪

4、的构成要件考虑,具体而言就是围绕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综合界定。比较上述四种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表述,笔者认为第三种表述最为客观全面地揭示了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概念,它全面的把握了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一点,笔记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加以详细分析。其它三种概念在笔者看来均有明显的不足,第一种表述没有明确本罪的主观特征,虽然有学者认为该表述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已经能够确定将职务犯罪作为故意犯罪了,但笔者则认为,该表述并不能直接确定本罪为故意犯罪,“利用”并不一定代表主观,它只是陈述一个客观事实即“已经利用了职务之便利”,至于该种利用是故意的

5、还是过失甚至是无意的都不得而知。第二种表述的不足是尤为明显的,它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首先界定为“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和职务侵占罪本身的外延是截然不同的。第四种表述的不足之处就是该表述与我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不尽一致。该款并没有规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是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工作和职务是有明显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犯罪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在法律属性上,“本单位财物”应当不仅解释为本单位“所有”并且实际占有的财物,也应该包括本单位虽尚未占

6、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还有学者认为“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也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行为人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观点与现行刑法的规定和刑法学界的流行理论是相一致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济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

7、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圆转的行为而言该其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1.概述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其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若行为人为一般工作人员,则只可根据行为性质定为盗窃或者诈骗罪。  2.司法实践中关于主体认定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

8、本罪的主体限制为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应既包括管理行为也包括普通业务行为,对刑法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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