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燃气表更换是否可以收费”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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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用燃气表更换是否可以收费”的论证一、国家对于换表期限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9月发布的《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要求:1、“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2、“对于最大流量qmax≦10m3/h的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燃气表规定的“10年使用期限,限期使用,到期更换”并不是强制性的条款。二、支持燃气公司免费换表的法律条文1、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

2、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为贯彻此《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和城市建设司编制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该《释义》具有了“司法解释”的效力。《释义》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进行了具体解释:“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根据上述解释,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属“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应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之所以将市政燃气设施和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加之于燃气经营者,并不是认为这部分设施产权归属于燃气经营者,而主要考虑的是燃气经营者履行这部分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技术上、经济上更为合理、可行”。2、合同法(2009)从合同法的角度讲,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等是管道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而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履行供气合同,有义务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第5页

4、,共5页燃气经营者要计算售出燃气量的多少、确定消费者的付费义务,就必须使用燃气表,否则,无法完成供用气交易行为。因此,配装燃气表是其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公用企业的先决条件,就如出租汽车司机要先安装计价器才能载客,卖菜要事先准备秤一样。消费者所要做的仅仅是付费购气,其他问题应由经营者自行解决。无论从有关法律规定,还是就商业习惯而言,燃气表都应当由经营者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7、地方性条例与规定1)天津市,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和其他燃气管道设

5、施。2)北京市,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居民用户的共用燃气设施是指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3)湖南省,湖南省湘价商[2009]91号文,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检验、更新等责任,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取。4)河北省,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5)山东

6、省,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注: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6)青岛市,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7)淄博市,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第二十七条,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费用计

7、入燃气销售价格。 8)江苏省,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05),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9)浙江省,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第四十条,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第5页,共5页三、支持燃气公司收费换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表前阀至燃器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属业主私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8、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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