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议书

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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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议书一、《规划》批前公示内容中已经明确划定保护区,但在《规划》正式生效之前,这些保护区内的空间格局、历史建筑等受到破坏的话,并无相关应急措施制止其破坏行为。这反而可能会导致《规划》批前保护区的抢先破坏。建议增设条款对批前保护区进行保护,并尽快颁布实施,制止批前的破坏行为。方法可以参考香港政府《暂定古迹保护条例》。二、本次公示内容十分有限,尤其对于相关学者、研究机构、高校学生的认知能力而言并不足够让其深入了解研究《规划》,如此必会影响所收集的意见的质量,更不利于进一步改进《规划》,亦不

2、利于得出一个合理、认同度高的《规划》。建议公示《规划》除涉及国家机密外的全部内容,形式可通过网络等无篇幅限制的形式。三、《规划》中部分概念不符合《条例》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规范》(下文简称《编制规范》),或者含糊不清,容易混淆。如“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一条中,“历史文化保护区”此概念并没有在《条例》或《编制规范》中出现,历史城区外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亦应称作“历史文化街区”,而不应在规定的保护体系外另作新概念,否则此新作概念所指的本应受保护的区域可能得不到相关条例的保护。另,如“骑楼街保护”中

3、,众多概念如“核心保护段”、“重点恢复段”、“风貌协调段”、“建设开发段”、“典型骑楼街”、“次典型骑楼街”等,均无清晰解析。建议认真对照《条例》和《编制规范》的概念,重新检查更正保护系统中的名称。四、根据《编制规范》对建设控制地带的描述,如:2.0.9“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以及4.2.2“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可知建设控制地带是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一片区域,但《规划》中的“建设控制地带”则为历史文化街区

4、内的一部分,例如,多宝路历史文化街区中定义范围为“西至龙津西路”,但其建设控制地带亦西至龙津西路。所以《规划》对“建设控制范围”概念的认识有误,违反《编制规范》。建议综合第五点建议再作调整。五、《条例》第三条指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规划》中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显得零散,历史文化街区之间如(街区编号)10、11之间,12、13之间,14、15之间,存在小块非历史文化街区,并不利于名城保护得完整性。综合第四点意见,建议将《规划》中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和核心保护范围的两部分,外加原划分

5、的历史文化街区之间的小块非历史文化街区,统一为一片较为整体的历史文化街区,并保持原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另在新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外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其外再划定环境协调区。考虑到历史城区的整体性,建议把历史城区除历史文化街区外的所有部分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城区外再划定若干范围环境协调区,以保证历史城区格局和面貌合理有序过渡。建议示意图如下。(此图仅为示意图)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但《规划》中

6、“建筑高度控制”中规定“核心保护范围,原则上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明显违背《条例》相关规定。建议严格依照《条例》修改《规划》中对核心保护范围新建、扩建活动的相关规定,限定“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七、《规划》中“建筑高度控制”呈现不同区不同高度的规定,此规定绝对而缺乏较和谐的过度。建议参照北京市对故宫四周新建建筑高度的控制办法,即,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为中心,历史文化街区非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境协调区内均根据离核心保护范围的距离,自近到远,规定新建建筑高度由低变高。八、《规划》中“文物

7、古迹保护”提到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保护法》内并无此分类,只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建议核实后更正。九、《规划》中“文物古迹保护”提到的“重要历史建筑”,《条例》中并无“重要历史建筑”这一概念,而只有“历史建筑”概念(第四十七条),且历史建筑在《条例》中受到严格保护(第二十七、三十三条),《规划》里“文物古迹保护”中所保护的内容应该是所有法定意义上的历史建筑,而非只是其中的“重要历史建筑”。十、《条例》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公布历史建筑(第八条),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第三十二条),此项工作

8、应当由建设部门即规划局负责,并将历史建筑清单予以公布,但是目前公众尚无途径获得此清单。建议将历史建筑清单附在《规划》中,并在《条例》的相关条款基础上规定具体保护措施。十一、“规划的四大创新”中“保护体系的创新”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但是在公示的具体内容上并无反映。建议公示具体措施,以便咨询。十二、《规划》中多次提出“八大城市特色”、“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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