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独”的渊源与实质——兼论台湾问题的基本

“台独”的渊源与实质——兼论台湾问题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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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独”的渊源与实质——兼论台湾问题的基本“台独”的渊源与实质——兼论台湾问题的基本估计与中国统一的可能〇、引言  一、情绪尚需理智的指引  二、国民党在台政权的合法性危机与“台独”的历史渊源  三、台湾民主化的两难与岛内政治重心的失衡  四、“台独”之暗含的基本政治诉求实已得到满足  五、“台独”泛滥还是偏安思想与孤立主义倾向在蔓延  六、“一个中国”的时态和语义问题  七、“三通”何惧之有  八、应该树立什幺样的统一观  九、对台海局势的基本估计  〇、引言  很高兴来与大家见面。特别是有台湾同学在座,这使我回忆起一点往事。我这个人素来对出国不抱有非常急切的态度,但却很早就向

2、往到台湾留学。所谓留学,不在于攻读几门课程。在信息日益开放的今天,我要读什幺书,查找什幺材料,即便身在大陆,也总有办法搞到。本人真正感兴趣的是台湾数十年来、特别是近一二十年来经济和政治发展的经验,希望亲身感受一番以作深入研究。西方的历史文化传统毕竟与我们相去甚远,台湾之于大陆却有着很大的可比性基础,其生动而丰富的实践应该可以提供一个现成的解剖对象,或许有助于我们反观自身和走向未来。  于是几年前我就给台湾大学去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台大回信了,繁体字,竖排本,打印工整,行文在我这个当代大陆学生看来,颇为古雅地带些之乎者也的味道,我对此很新奇,但对回信的内容大失所望。据称是这种情况

3、,尚没有先例,有关部门还在研究之中,我可先与他们的“行政院教育部”联系咨询,还给了地址。可是直到最近我还上网查了一下,台湾的“教育部”至今仍无相关的法案出台。台湾当局的这种谨小慎微,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未免缺乏一些政治风度。在这一点上中国共产党的某些一贯做法倒是有值得肯定之处的,要不然各位台湾同学就不会有机会坐在这里,诸位如果有什幺渠道,不妨向台湾有关当局敦促一下。  还必须指出,我们现在讨论的这种合法性的定义,是严格地价值中立的,即并不对人们据以宣称拥有合法性的那些“普遍的行为标准”做出价值判断。换言之,只要多数人在实际中接受,遵从了某种标准,这种标准就被用来衡量某一行

4、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论这种标准在价值上是善还是恶。在政治研究中,这种价值中立是有意义的;虽然在政治实践中,价值判断则是无可避免的。  在历史上,“君权神授”或“天命不可违”、“五德终始”或“五百年必有王者出”、嫡长子继承制或“金匮藏书”,以及“金瓶掣签”之类等等,都曾经是统治者所援引的合法性。要说起来,西方的家谱学正是缘于王位继承权的排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君主制政权的合法性作注解的作用。而中国的谶纬之学迎合的也主要是这种需要,只是往往暗藏有推陈出新的颠覆性,关于共产主义的预言则扮演了类似的角色。  近代以来民主理念风行世界,至辛亥革命后在中国也日益深入人心。既然“主权在民”

5、,则政权的合法性理所当然地必须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各级政权特别是中央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各级的特别是全国性的直接或间接选举(以及定期改选)亦是顺理成章的了。譬如希特勒,此人的通向权力之路固然不太光彩,但好歹也是经由选举程序,在其执政期间每隔几年还得劳驾国会表决一下他的延任。即便如中共(也包括类似的暴力革命政党)虽然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上台后也不得不在名义上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或类似)的体制,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自己的地位予以追认,并每隔几年对政府换届重新确认一下。  顺便说一句,在意识形态日渐虚弱,而民主进程徘徊不前的时候,中国政府的另一个(隐含)的合法性似乎是寄托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6、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但无论从一般的经济规律,还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这种好事恐怕是难以为继的。进入90年代中后期,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经济增长有所回落;另一方面,八十年代那种改革措施带来皆大欢喜的局面不复存在,社会各阶层、集团的利益分化愈发明显,尤其是少数暴发户阶层与广大农民、城市下岗职工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人们心中不免有所质疑,这已削弱了政局赖以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在旧有思维定势和政治惯性作用下,“保八”也好,“三讲”也好,都是些权宜之计;而动员民族主义以填补意识形态的真空,无异于饮鸩止渴。中国政府有必要重建其合法性基础,追寻其合法性的新的,真正实现长治久安,这还有很长的路

7、要走。  具体说来,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立法委员之任期为3年”,“监察委员之任期6年”,“国民大会每6年改选一次”,这三个机构都产生了1948年5月。“立法委员”应于1951年5月届满改选,但由于无法在全中国实行改选,于1950年12月以“总统批准”的形式延长了一年任期,后又于1952年、1953年,以同样方式再延长2年。到1954年,“监察委员”和“国民大会代表”亦到届满改选,但在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应“行政院”函请,作出“解释”:“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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