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性婚姻合法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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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同性婚姻合法性的研究摘要自古以来,婚姻是男女之间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而同性婚姻是指两个性别相同的成年人为了共同生活而结合。同性恋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普遍,有些人把同性恋当做是心里问题,认为同性恋者他们心里扭曲,认为他们是病态的。要想同性恋者得到更好的保护,首先要做的就是使同性婚姻纳入法律的章程,从人身,财产等方面加以保护。在国际化的大环境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加快,本文认为我国要跟上国际的大环境,借鉴各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保护同性婚姻,完善我国婚姻制度体系,使法律适用者有法可依,最后达到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关键词同性婚姻必要性合法性作者简介:谢亚兰,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

2、研宄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83-02一、对同性恋的认识(一)同性恋是从古自今普遍存在的在中国的历史长河里,都有着对同性恋的记载。据说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在黄帝时期。清代学者纪晓岚曾说:“杂说称娈童始黄帝”,“娈童”就是指同性恋。在《商书?伊训》一书中有关“比顽童”的记载,并将其作为“乱风”的情形之一。到晋代和六朝,同性恋非常流行,唐宋至元代,同性恋开始衰落。从明代又开始又极为流行,清朝又流传下来,形式是有过之而不无极。中国近代作者陈森,作有《品花宝鉴》一书,全书以同性恋为主题进行描写。同性恋它是人的本性,是人

3、选择性伴侣的自由,不能因为他们所选择的性伴侣是同性就遭到大多数的歧视。除了我国,同性恋现象的发生在国外也是屡见不鲜的。就像早在几千年前,在人类文明的古埃及,他们把男性中产生的性爱当作神圣的。据调查在1998年就有大约3500万到4700万人是同性恋者,所以面对这么多的同性恋者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对这些社会群体进行法学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二)同性恋的认定同性恋经历了一个由病态向非病理的过程。德国的医生贝科特首先提出同性恋一词,1886年,奥地利的理查德发创立了同性恋变态说。尤其是1905年弗洛伊德提出“同性恋是性心理停滞发展”的观点,曾经成为同性恋病态的标准解释。同

4、性恋由病态转变为非病理的过程起推动作用的有三个人,第一个是弗洛伊德,因为他对同性恋的观点是矛盾的他虽然坚持认为同性恋是一种角色认同的“倒错”,但是他又率先提出同性恋是治不好的。第二个人是是金西,在他看来同性恋不是神经有问题所引起的。第三个则是福柯,对于同性相互吸引而产生的感情被看做事性格问题,而不是把人分为不同的两类。由于同性恋并不是病的呼声增高,在1973年,美国不再把同性恋当作是精神病中的一类,把同性恋在《诊断和统计手册》中删除。1975年,美国认为同性恋并不是变态,随后美国相关组织开始呼吁禁止歧视同性恋者。随后,法国、联合国世界卫生、日本于也开始保护同性恋者,并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

5、病态。而我国经过几十年的研究,最后认为:同性恋是符合社会的发展方向。并且认为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病。二、同性婚姻存在的合理性(一)完善法制的需要一个人的人身权利,是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宪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利,在民法的角度人身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身份权又包括监护权、亲属权、配偶权。其中配偶权就是我们选择配偶的权利。选择配偶是我们的自由。所以在这一方面法律仍然不完善,法制依然不健全。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是中国走向法制的需要,是保障更多人利益的的基础。同性恋群体占世界的比例少,如果我国保障了同性恋群体的利益,也能够体现我国对少数人的支持。(二)维护同性恋合法权益的需要《民法通则》规

6、定人格尊严不能侵犯,如果人的人格没有办法得到应有的尊重那么国家将会陷入混乱社会就不会稳定。同性恋者在社会上遭受大多数人的歧视,他们的人格尊严不能得到尊重。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完善是看这部法律能否保障每个公民的利益。目前,许多人接受不了同性恋,但是不能因为大多数人的思想而不去保护他们的权利。同性恋者也希望拥有正常人的感情生活,他们也渴望婚姻,他们的权利需要被尊重。在他们的婚姻状况出现问题,财产状况出现问题的时候,他们同样希望有完善的法律帮助他们解决出现的问题。公民的婚姻自己是可以决定的,法律应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他人不得干涉。法律应该是容纳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情况,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性恋婚姻

7、纳入法律的规定,可以更全面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三、各国对同性婚姻的立法趋势对于那些己经制定法律规范同性恋的国家,它们的立法模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都各不相同。(一)零星的规制模式这种模式是主要是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比如因为共同的社会关系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等。比如同性婚姻中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就没有法律的保障,不能像异性婚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有继承权等各种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而在这种模式下,可以缓解法律对这一关系的模式,尽管现有的许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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