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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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  产      第三节 经  营      第四节 使  用    第四章 检  验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

2、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适用本法。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3、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许可和检验制度。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引导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依法加强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国家支持有关

4、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基本要求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安全技术规范。  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符合安全可靠、科学合理、节能环保的要求

5、,并广泛听取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  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后,应当定期评估、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时,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咨询机构

6、,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并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特殊岗位的作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相关人员实行资格考核制度。依法取得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对其生

7、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如实申报并接受检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可以将自行检测、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委托给有关专业机构实施。  有关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确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对服务内容承担责任。  专业机构中从事检测、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资格,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机构中执业。第二节 生  产  第十七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

8、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者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八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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