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35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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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enie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792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相关规定,请一并执行。一、财税[2005]35号文件只适用于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二、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可以行使股票认购权,行使股票期权取得的所得,仍由授予股票期权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对于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

2、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具体是指个人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日期至可行权期的月份数,对于境外授权境内行权的,则以来境内工作日期至可行权期的月份四、对于2005年7月1日前个人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当日取得的应税收益仍按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税款;对于7月1日起个人行使上述权利取得的应税收益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税.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8Geni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

3、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

4、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

5、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8G

6、enie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

7、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8、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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