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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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内容摘要」  关注到我国新商标法中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明确规定,本文回顾了发生在我国的一起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典型案例,加深了对有关商标法在此方面的修订的意义的认识。并且,考虑到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adeinChina)这一产地标记,虽然其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商业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它并不必然表示有关产品的除产地来源以外的任何其他特殊信息。而地理标志或是原产地名称则不同,它们除了作为表明产品的来源地的标记以外,还让人们心领神会的联想到该产品所具有的与该原产地独特的地理环境或是自然或人为的

2、因素密切相关的某些特性。并会因此原产地名称的存在而对相关产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等产生一种“善意的信赖利益”。  第二,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规则。  就地理标志的保护而言,让我们先回顾一起涉及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典型案例。这是一起发生在1997年的山东省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非法使用“香槟”商标案。②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间,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通过青岛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食品饮料公司等单位,在青岛市销售大中小规格的带有“香槟”字样的加汽葡萄酒共计2316箱零30瓶,全部经营额为人

3、民币262729.05元(不含增值税)。青岛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至案发时青岛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食品饮料公司尚有库存香槟酒686箱零30瓶,青岛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市北分公司尚有库存香槟酒730箱,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停止销售,听候处理。青岛市工商局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商标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4条第(2)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依法作出青工商标处字(1997)第48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收

4、缴现存1416箱零30瓶香槟酒商标标识并处罚款45000元的处罚决定。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于1997年6月3日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认为青工商标处字(1997)第48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山东省工商局经复议认为,青工商标处字(1997)第48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1)项之规定,山东省工商局决定维持青工商标处字(1997)第48号处罚决定。至此,本案的处理结束

5、。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青岛市工商局认为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构成商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是认为其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案中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在其酿造的葡萄酒上所使用的“香槟”二字即属于该条所说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其使用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和限制。“香槟”一词,是法文Champagne的中文译名。而Champagne则是法国东北部的一个省的名

6、字,该地区因盛产一种加汽葡萄酒而闻名于世。于是,人们便将此地所产的酒冠上Champagne的标志,一提起“香槟”人们通常便会认为是香槟(Champagne)这一地区所产的酒。在本案的复议过程中,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曾主张法文Champagne的中文译名应为“香巴尼”而非“香槟”;香槟是酒的通用名称,该公司并未把香槟作为商标使用,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等。但事实上,“香巴尼”只是一种旧译,而Champagne现代汉译的确为“香槟”。如《朗文现代英汉双解词典》就将Champagne一词解释为atype

7、ofcostlyFrenchpagne字样的通知”的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文。该通知明文规定:我国是《巴黎公约》(1967)的成员国,有义务依该公约的规定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法国除外)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使用。这实际上是以单行规定的方式,对一个原产地名称给予特殊的明确的保护。就本案而言,青岛市工商局是基于旧商标法第8条2款进行处理的。从本案的处

8、理来看,由于当时的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还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有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问题时往往显得无“法”可依。虽然新商标法在第10条第2款仍保留了该款的规定,但是同时也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6条来专门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新商标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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