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权强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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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扩权强县试点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11]35号)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扩权强县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环发[2012]4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以及山西省环保厅《关于扩权强县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涉及的环境管理的有关事项。第三条实施扩权

2、强县试点工作,试点县(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第四条试点县(市)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整后的管理权限及事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办事程序,强化内部监管。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行使管理权限,及时履行上报、备案、抄报程序,建立健全审批事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环境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成立扩权强县试点工作领导组,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对试点县(市)的督促指导。扩权强县试点工作领导组将应

3、及时研究推进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解决扩权强县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和标准,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各市环保局、各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局应成立相应的扩权强县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六条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权限,下放至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享有与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第七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4、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令第5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山西经济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12]]??232号),除环保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由市、县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市级和县(市)级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以及晋环发[2012]]??232号表一所列的下放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扩权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环保部门审批。第八条扩权强县(市)环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

5、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并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和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做出审批决定。第九条----------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及时

6、在网上公布拟审批的项目,将审批项目在网上公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建设项目需满足下列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二)选址、选线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工业建设项目原则须处于依法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和工业集中区等区域内,且园区规划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三)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有关要求;(四)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

7、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环保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要求;(六)项目建成后可维持或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七)绝大多数公众对项目建设持支持态度;(八)项目潜在环境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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