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善刑法的价值理念和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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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良善刑法的价值理念和实现途径 摘要:人性,人道,人权,虽然这三者的基本涵义不尽相同,但是仔细推究,这三者代表的基本内涵其实是一致的。三者其实统一不可分割,不能够独立存在,也不能独立探讨。如前所述,一部良善刑法的构造,是要以人性为基础,彰显着人性的光辉,并且弘扬人道主义,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  关键词:人性;人道;人权;良善刑法    作为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古老的部门法,刑法在人们心目中似乎总是与惩罚、残酷等词语联系在一起。例如,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中世纪刑法,"神学"、"罪刑擅断"、"峻刑"是这一时代刑法的特征。我国古代的刑法,更免不了其极端

2、的任意性和残酷性特征,例如中国古代的墨、劓、刖、宫、大辟等酷刑,这些都让人不寒而栗。但是随着刑法的发展,近代刑法的出现,特别是当代刑法中的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现代学派的出现,一些思想家和法学家对刑法的道德性进行了深人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影响后世的思想和见解,例如"刑外刑"、"法外法"、"保安处分"、"刑宜趋缓和"等思想。刑法则逐渐告别野蛮和愚昧,开始走向宽容和人道。而如今,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扩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正义与和谐,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一、以人性为本--良善刑法的底线价值  法律应该关注人性本身,不考虑人性制定出来

3、的法律也必然不会被人们所拥护,可以说离开了对人性的尊重,法律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这也是一部良善刑法所应遵循的原则,那就是以"人性"为本。所谓以"人性"为本,就是刑法应当充满对人性的关爱、理解和尊重,处处彰显"人性"的光辉。如果不能体现对"人性"的关怀,那么这部法律就会沦落为"恶法"。因此,是否以"人性"为本则是良善刑法区别于"恶法"的标准,所以,以"人性"为本是良善刑法的底线价值。  (一)良善刑法与人性基础  如上所述,良善刑法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刑法,是即刑法规范表述清晰准确、结构合理、体系完备,同时在制定和实施程序上具有正当性,在内容上无

4、悖于人类共同的道德价值取向的刑法。良善刑法的人性基础,要在三方面体现,那就是:在犯罪认定上以人性为基础,在刑事处罚上以人性为基础,在刑罚上体现以人性为基础,即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人道主义,实际上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而不是物体对待。刑罚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因此,刑罚人道主义,其出发点,也应该是以"人性"为基础。  (二)传统刑法中的以"人性"为本及其对今的借鉴  如前所述,虽然中国古代的刑法以严酷、擅断为特点,但不论在刑法思想、刑法制度、乃至刑法条文上,我们都会发现若干

5、以"人性"为本思想的闪光点。这些以"人性"为本的思想闪光点,虽然不能以改变其封建本质,但是足以我们现代刑法所借鉴。例如汉代法律条文对于老年人犯罪,就体现了宽宥的原则,汉代法律规定:"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杀伤人,毋告劫也,毋所坐。"另外,唐代的法律条文,就有关于照顾弱势群体的规定,更重的是,除这些之外,古代刑法还有两条特别能彰显人性关怀的法律制度,却在现代刑法中缺失了,特别值得我们当今刑法的借鉴。这两条即是"存留养亲"和"亲亲相隐"。  二、弘扬人道良善刑法的核心价值  "人道"在近现代刑法中可以看作是站在刑罚残酷的对立面,随时捍卫着弱势群体的人

6、权。可以说,刑罚在今天能在宽缓的路途中大步迈进与这些人道主义者的呼吁不无关系,由此,我认为"人道"这一价值在刑法领域具有一种核心价值的地位。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在弘扬人道这一价值层面上,还有少许规定和人道主义相互背离或者还有不足之处。我认为要分两个层面上进行考察,一个是如何完善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以更好的与人道主义相接轨;另一个就是如何完善刑罚人道主义。在这两个层面上,我提出以下几个方面,以求抛砖引玉。  (一)完善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源渊源于刑事古典学派的学术思想。它是为了反对封建刑法的身份性、恣意性和残酷性而发展起来的,至今影响仍在。

7、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站在人道主义立场上。首次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做出了猛力抨击,对深受酷刑之苦的无辜者表示了深切的同情,用理性的观念重新审视国家与罪犯之间的关系,在刑法学史上首次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二)完善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原则  如本文开头所述,对于老年人犯罪,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宽缓的原则。汉代法律规定:"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杀伤人,毋告劫也,毋所坐。"唐代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在其市法中规定得更详细、更具体,形成了一整套关于老年人犯罪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完善的制度。明清两代,其法典关于老年犯罪的规定,与唐律的相关内容大致相同。而在世界

8、上的各个国家,对老年人犯罪规定有宽缓的原则。例如,芬兰,阿根廷,巴西等国家,对老年人犯罪,有的规定为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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