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索马里海盗赎金引发的法律思考

有关索马里海盗赎金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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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索马里海盗赎金引发的法律思考【】:索马里海盗问题日益严重,为了赎回被劫持的船舶和货物,船方通常选择支付海盗赎金以此取回对船货的占有权。那么,在支付赎金后,船方可通过何种途径得到赔偿将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字】:索马里海盗赎金    海盗,这个困扰了人类几个世纪的问题,直到今日,仍阻碍国际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亚丁湾,是指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水域,它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在每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大约1万艘油船里,绝大多数都会经过亚丁湾。因此,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为海盗活动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在这里活动的海盗,最为人知的要数索马里海盗。通常,当船舶被索马里海盗扣押后,船

2、东要做是通过与索马里海盗谈判,交付一定数额赎金,以取回被其扣押的船舶、货物,以及作为人质的船员。虽然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等一系列国际社会的努力来遏制索马里海盗。但短期内,笔者认为,支付赎金应是主要的解决方式之一。这里就引申出一个问题——船东支付赎金后如何获得赔偿?  实践中已有将所支付的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得到赔偿的先例。早在1590年Hicksv.Palington(1590Moore’sQBR297)一案中,法庭就认为支付给海盗的赎金应被认定为共同海损。法庭做出此番判决的依据就是英国法下任何对于海盗的合理支付并以此保障船货的释放,可被认定为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再者,一些国家的法律也

3、将海盗赎金通过法律的形式认定为共同海损。例如《德国商法典》第706条规定,船舶被敌人或者海盗捕获的情况下,任何赎回船货的开支和赎回人质的开支均可以列入共同海损。《荷兰海商法》也有类似规定。对于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这一说法,笔者持赞同的态度。根据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则A的规定,只有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的财产脱离危险,有益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依照此规定,船东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在船货双方都面临共同危险时,船方有意的,为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而采取的特殊的救济行动,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船东所支付的赎金仅占船货共同价值的一小部分,在此种情形下

4、,支付也应当被认定为是合理的。  此外,关于索马里赎金是否构成全实际损以及推定全损的问题上,在1854年的Deanv.Hornby一案中,负责办案的Campbell伯爵认为,被海盗劫持的财产应认定为实际全损,并且此案例确定了如下原则,如果船舶被劫持导致全损,除非事后被保险人重新取回财产的占有权或者有途径以此恢复占有,否者,即构成永久全损。但是,在近期的一起案件((MasefieldAgv.AmlinCorporateMemberLtd(2010))中,判决结果却与此先例相悖。英国高等法院认为,根据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索马里海盗赎金不能构成实际全损以及推定全损。负责办案的Ste

5、el法官说,这个案子与Deanv.Hornby案例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今日的索马里海盗只是暂时性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权,当赎金的交付完成后,财产将会被归还。在此种情形下,除非有证据证明此种财产在物理上以及法律上都不能恢复,否则,不可能认定为实际全损。关于推定全损,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Steel法官阐明,“正如同不能认定为实际全损一样,船方事实上迫切地希望恢复对财产的占有,因此,推定全损也不能被成立。”  从以上的讨论笔者认为在船东支付赎金后,可以通过共同海海损来要求货方分担损失。毕竟,这是基于双方共同利益而采取的行为,如果所有责任都由船东一方承担,那就显失公平了。

6、最后,除了可以通过将海盗赎金认定为共同海损外,也可以通过购买战争险的方式解决支付海盗赎金后有关赔偿的问题。然而,高昂的战争险花费使得大多数投保人望而却步。笔者认为,海上保险业也应当做出相应的变化来适应现有的新形势。由于在过去几十年中海盗活动的激增,海洋保险公司目前要求额外的费用高昂的战争险,或者,基于战争险条款排除的那些海域,要求投保人避免通过这些海洋贸易中十分重要的线路。虽然有强有力的观点支持海洋保险市场在海盗问题上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有更有力的观点认为,海洋保险业应当做出实时的调整以适应新出现的情况。此外,与其显著的提高战争险的保费,保险公司不如制定特殊的政策要求投保方采取一些特

7、别措施以此更好的抵御海盗的袭击。例如,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方在船上安置一定的防海盗装置以此降低被袭击的风险。笔者认为,如果保险人能够与投保人在这个问题上相互协调,达成一致,制定一个能够得到普遍承认的政策,那么,这将会不仅降低此种海上保险的花费,提高海上贸易商业利润,并且会使双方利益得到最大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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