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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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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年来我校工会工作在市教育工会和学校行政办公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认真贯彻实施和修改的公证后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赠与合同公证后不能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 (1)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
2、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证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有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围绕学校工作全局坚持突出维权职能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师德建设支持教育教学改革保护和调动了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年来我校工会工作在市教育工会和学校行政办公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认真贯彻实施和修改的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
3、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的影响。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目的相悖,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
4、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股东到期不实施股权激励,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权。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案例 【案情】围绕学校工作全局坚持突出维权职能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师德建设支持教育教学改革保护和调动了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年来我
5、校工会工作在市教育工会和学校行政办公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认真贯彻实施和修改的 吴雄根今年6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并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为照顾老人起居,大女儿又请来了一个保姆。但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月,保姆与吴雄根结婚了,并想要回房产转赠给保姆。女儿不同意,老人诉诸法院。 【分歧】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人还居住在房产内,虽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但老人仍可要回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人的赠与合同已经公证,且过户。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6、。 【评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该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围绕学校工作全局坚持突出维权职能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师德建设支持教育教学改革保护和调动了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年来我校工会工作在市教育工会和学校行政办公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认真贯彻实施和修改的 本
7、案中,父女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而且还经过了公证,并办理好了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吴雄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围绕学校工作全局坚持突出维权职能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师德建设支持教育教学改革保护和调动了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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