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94学年度第4次(94年11月)行政会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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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94學年度第4次(94年11月)行政會議紀錄(94年11月9日核定)時間:94年11月2日(星期三)下午3:00至5:10地點:外雙溪校區國際會議廳出席:馬君梅副校長簡茂丁教務長(請假)張己任生務長曾惠中總務長陳立剛處長黃兆強院長朱代院長廣興(請假)黃顯宗院長潘維大院長邱永和院長鄧衍森主任祕書林政鴻主任洪碧珠主任丁原基館長郭豐州主任林炳文主任列席: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校牧室主任各學系主任(含語言中心、學程、進修學士班及法律專業碩士班)主席:劉兆玄校長記錄:俞玉鳳祕書壹、宣布開會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在通過「東吳大學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後原「東吳大學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2、」亦同時廢止。參、報告事項(各單位書面報告存卷不附)一、教務長(詳書面資料)二、學生事務長(詳書面資料)三、總務長(一)報告教研大樓工程施工進度。(二)外雙溪工程籌建委員會已決議原設計新建停車場鋼構部分,因景觀及安全顧慮,暫緩執行。(三)配合本校教研大樓之興建,市政府已同意於九十六年前完成外雙溪校區衛生下水道幹管接管設施。(四)11月17日教育部將到本校進行大專院校校園環境管理現況績效評鑑,本校己完成書面填報作業,其他作業正積極準備中。(五)有關城中校區鑄秋大樓頂基地台影響人體健康之反映意見,台灣大哥大公司已有回覆,願意提供資料解除疑惑,另外亦希望由電信公司所認可之第三公證單位進行電磁波之檢測

3、,目前學校正在安排。四、發展處(詳書面資料)五、文學院(詳書面資料)六、外語學院(詳書面資料)七、理學院(詳書面資料)八、法學院(詳書面資料)九、商學院(詳書面資料)十、會計室:(一)93學年度決算案己經董事會議審查通過,將於11月底前報送教育部並上網公告。(二)教學卓越計畫經費執行率僅12%,請轉知各計畫主持人儘速結報。-16–94學年度第4次(94.11.02.)行政會議紀錄十一、圖書館(詳書面資料)十二、電算中心(詳書面資料)十三、推廣部(詳書面資料)肆、提案討論(各議案討論附件存卷)第一案案由:提請修正「東吳大學游藝廣場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提案:發展處陳處長立剛說明:一、為明定游藝廣

4、場執行長一職之產生方式,建議修正第三條條文,詳參附件。二、本提案係依游藝廣場指導委員會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第四次會議決議提交行政會議修正組織章程。決議:照案通過。第二案案由:請修正東吳大學組織規程。提案:劉校長兆玄說明:一、為使本校組織規程更符合實際之需要,並因應大學校務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之評鑑結果,特修正東吳大學組織規程。二、本次組織規程之修正,由校長指定副校長、93學年度規章委員會召集人蔡明哲教授、教務長、生務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等共同組成專案小組,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共同研議。經專案小組多次會議討論後,已研擬修訂草案,並提94年10月12日業務會報進一步修正。三、組織規程修正草案詳如附件

5、,其修正內容除文字之調整外,主要之重點如下:(一)改變院長遴選方式:學院組成之遴選委員會遴選院長建議人選二至三人後,陳報校長圈選一人為院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校長同意後,得續任一次。另新任院長如非本校專任教師,則無需經教評會同意,逕由校長聘請為與其學術專長相近學系之專任教師,以利延攬校外人才。(第八條)(二)改變學系主任遴選方式:學系組成之遴選委員會遴選主任建議人選一至三人後,陳報校長圈選一人為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校長同意後,得續任一次。另新任主任如非本校專任教師,則無需經教評會同意,逕由校長聘請為該學系之專任教師,以利延攬校外人才。(第九條)(三)增設「研究事務及國際合作處」:由

6、研究事務長主持,負責學術研究及國際交流合作等有關事務。(第七條、第十三條之一)(四)調整教務處組織:取消教學與研究發展組,將原負責之研究發展業務,移轉研究事務及國際合作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之一)(五)調整發展處組織:「校友聯絡組」更名為「校友服務組」,並取消公關組,將原負責之公共關係業務移轉秘書室。(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六)增設「教學資源中心」:負責全校教與學資源及支援之整合與發展。(第十五條之一)(七)增設「通識教育中心」:負責規劃、推動通識教育課程及共同課程。(第十五條之二)-16–94學年度第4次(94.11.02.)行政會議紀錄(八)調整參加校務會議之成員:增列副校長、各學程主任

7、,以及新增單位之主管為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第二十六條)(九)調整參加行政會議之成員:增列副校長、各學系主任、各學程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校牧室主任、語言中心主任,以及新增單位之主管為行政會議應出席人員。(第二十八條)(十)增列各級教評會應評審之事項:依教師法及教育部相關規定,增列教評會應評審教師之「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所列教師義務之評議」等事項。(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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