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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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浅析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处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司法判决不统一的背景下,本文剖析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明确指出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着力解决公证处的责任问题。  关键词公证民事责任赔偿  简介:周绍波,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公证员,法学学士。  :D926.6:A:1009-0592(2011)04-065-0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公证机构因错、假证而造成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时应承担什么样

2、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二个问题,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判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也有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2006年3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公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

3、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从该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公证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中有没有统一的共识。本文将对该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者基于法律的特贴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06条对民事责任作出了下列概括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

4、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民事责任包括以下情形: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不履行其它义务的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①  那么,在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承担民事责任中的哪一种责任呢?很显然,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属于公证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畴;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公证机构应该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公证机构应承担的

5、是违反合同的违约民事责任还是侵权民事责任呢?在这一问题上,有一些争论,持公证机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观点的人认为,公证当事人与公证处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经审查、受理、出证等一系列的程序后为当事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就是公证申请人与公证机构委托合同关系形成的结果。由于公证机构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审核义务,造成公证书出现错假,给公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的造成系公证处违反了双方的委托合同,所以对于该损失公证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说

6、法有失偏颇。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在公证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中,赔偿相对方不仅仅是公证当事人,还有公证事项利害人,而公证事项利害人并没有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那对于公证机构和没有来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事项利害人如何来谈具有委托合同关系呢?其次,我们可以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构成违约责任主要由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构成,积极要件是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消极要件是不存在免责事由(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其中,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是严格责任,过错不是其构成要件②。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

7、同的当事人。即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③。而在公证的法律关系中,公证机构仅仅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预先设定的严格程序,公证机构站在完全中立的第三人的立场上,对公证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在公证事项中,公证机构不属于合同的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公证机构如何还谈的上具有违约行为呢。公证机构没有违约

8、行为,也就不具备违约责任的积极构成要件,那么公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说起了。  公证机构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那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只能是侵权责任。首先我们从侵权行为的概念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按照《民法通则》106条第2、3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可见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二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物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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