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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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定;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一种行政活动。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第四条局法规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法律专业素质;(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

2、程度;)身心健康,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局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二)隶属本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三)本局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省局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第八条资格考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向局法规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处室向局法规处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局法规处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统一报松省局。第九条申请获得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各单位新增加的执法人员,由各单位进行岗前培训、考核,考试合格

3、者由各单位报局法规处审批,核发临时执法证件方可上岗,待符合第七条规定时,执行第七条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第十二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毀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处室审核后向局法规处申请补发。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

4、交局法规处,法制机构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省局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规处上报省局可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或组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二)滥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四)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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