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ID:24233672

大小:5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3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2、第1内容显示中  第一条为加强就医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投保单位和投保人。  第三条约定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卫生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全民、集体、私营和驻连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并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局确认后,方具有约定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条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只作为本单位内部约定医疗机构。  没有投保的单位,其所

3、属医疗机构不能作为约定医疗机构。  市级专科院(所)均可作为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  第五条投保单位根据划区分级医疗和就近就医的原则,可选择3所医院(三级一所、二级一所、一级或内部医疗机构一所)作为本单位的约定医疗机构,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确认。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确认的约定医疗机构应签定《协议书》,在保证投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文本应经医改办审核同意。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约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4、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协议规定解除协议,但需报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时,应安排好投保职工的就医。需要新确认约定医疗机构的,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投保人须持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医疗帐户(IC卡),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出差、探亲等不能赴约定医疗机构就医者除外)。  第九条凡在本市投保的职工,工作或居住(含退休异地安置)在外地的,应按照住址(驻地)就近的原则,确定一个约定医疗机构就医,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  第十条投保人因瘫痪、肿瘤晚期等其他慢性疾病需系统治

5、疗,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约定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同意,由约定医疗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设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最长时间为三个月,如病情需继续设床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投保人转往外地治疗的,约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卫生厅《转诊转院制度》,经三级甲等医院或市一级重点专科会诊,由约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转往外地治疗。市内转诊转院须经约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经市卫生局评审确认的一级重点

6、专科,不受划区分级医疗的限制,可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投保人所在的二级以上约定医疗机构直接转到市一级重点专科诊治。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妥善保管好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医疗帐户(IC卡),严禁转借个人医疗帐户(IC卡),严禁涂改证件、处方、费用单据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约定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须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并为就医者建立病志,实行双联处方,做好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

7、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