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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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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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贷人条例》之我见1要确保条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从科学性角度而言,任何新生事物的诞生,都是要经过民众参与的,广大群众是最具真知灼见的,要想从根本上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一定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样制定出来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才是符合市场的发展方向,才是最科学合理的,也是最为有效的。当然,我们还不能把规范民间金融完全寄托于一部新的法规的出台,来彻底解决民间金融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与法规实施相配套的,更多的应该是通过实行准入制度、成立行业协会来规范执业行为,以及相关主管

2、部门和机构,如工商、公安机关、拍卖行、资产评估机构等要切实做好协调配合与服务监管。就合理性而言,民间金融法规出台的脚步快与慢,应主要取决于该市场是否具备健康有序发展的条件,同时应该是从规范民间金融放贷的主体群入手,以绝大多数放贷主体为规范对象。另外,对该行业相关知识的普及也很重要,如一些老百姓对民间借贷了解甚少,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借贷常识都不知道。所以,普及相关借贷常识和法律等也是相关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也好,专门制定法律法规的人大部门也好,都应该从民众入手,真正急老百

3、姓所急,切实制定出保障借贷双方利益的法律法规来,以此逐步推动我国整个民间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要确保其普适性和可操作性  之前,有媒体报道说,《放贷人条例》将以1000万元作为准入门槛,到目前很多地市已要求1亿元注册资本金,这么高的门槛,就连一向被认为是温州“最会玩钱”、资历最深的金融人士方培林都望洋兴叹,他曾感慨地说,他也无法迈过参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高门槛”。而高门槛是否能防范一些小贷公司的老板将此当作进入金融行业的跳板也不好说。所以,应该说“门槛”要有,但也不能太高,应该实行综合考评

4、。就像我们考察一个借款人,不仅仅要考查其偿还能力,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考察这个借款人的偿还意愿,如果借款人连基本的偿还意愿都没有,那谈何借款呢?央视《经济与法》栏目曾播出过一些“老赖”的嘴脸,一边住着豪华别墅,却口口声声说没钱还。结合现实经济生活,我们认为,制定的《放贷人条例》在确立“门槛”时,应该考虑从实际监管的广泛群体出发,如关注放贷群体是否真实使用自有资金来放贷等情况,而不是一味地将门槛抬高。所以,《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应该具有普适性,才能最大化规范放贷人的群体(大多数公民和企业法人),包括如何切

5、实可行地引导和规范那些专门以民间放贷为职业的、靠利息或利差谋利的群体,还有从其他业务衍生出来的,在民间借贷市场上鱼目混珠的中介机构等,如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资产管理公司等。只有在条例中细化操作层面的规定,才能让我国民间借贷资本运作真正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适时适度借鉴他国成熟的法规、条例,应“少摸石头,多走桥”  条例的制定不能沿用中国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从江苏贫困县泗洪高利贷链条崩盘到福建安溪事件,当前民间借贷市场乱象丛生,民间资本的恣肆蔓延,投资者方向迷失和困惑,疯狂的民间借贷已经显

6、露出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巨大风险。这些都表明了今天的民间借贷市场,水深难摸着石头,制定条例更需要统筹安排,而不能简单急躁地搬抄别人的模式。经济学教授邹东指出:中国的金融体制,应当而且必须继续深化改革。中国现在和今后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亮点和突破口是在基层、在民间信贷。温州金融改革试点就是一种创新,很明确,我国政府对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及时化解温州的负面压力乃至对全国民间金融走向的明确指向,这对温州的未来发展带来新的思路和新的机遇。所以,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应该理性梳理和规范我们的思路和行为,探路温州金融改革

7、就不是简单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创新模式,探究根源,剖析民间借贷高利化现象及“快钱文化”思潮的实质,金融资源的不平衡,实业的衰败才是问题之根本。  4细化条例中的监管模式和效率  《放贷人条例》的出台,重在监督和执行。放松管制的改革与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两者并不矛盾。民间借贷非常分散、隐蔽和不规范,往往容易造成恶性循环。一旦资金链断裂,在缺少正规而严格的担保和抵押条件下,债权人就会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局面,甚至可能血本无归。一旦出了大问题,就很难收拾,酿成社会不稳定事件。所以,应加强事前监管,提高效率,细

8、化条例中监管环节,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坚决对高利贷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坚决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这样才能确保既把民间资金引入正轨,规范支持实体经济,又不会导致盲目无序放开而发生金融风险。  总之,吴英事件只是《放贷人条例》出台前的一个典型案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民意风暴中的法律太极”的评价,警示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提高审慎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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