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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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民法典第221——226条外国语学院2010616007崔汧第221条(1965年7月13日第65——570号法律)夫妻每一方得不经另一方同意,以其个人名义,开立任何存款账户与任何证券账户。(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第三条)对接受存款的人,即使存款人的婚姻已经解除,始终视其对存入的资金与证券有自由处分的权利。【1】按照221条之规定,妻子有足够的权力在银行的自己个人账户上收取由夫妻二人背书并由二人享有利益的支票(最高法院商事法庭,2000年11月21日)。第222条(1965年7月13日第65——570号法律)如夫妻一方单独

2、出面对其个人持有的动产进行管理、收益、或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该方即被视为有单独进行此种行为的权利。本规定不适用于第215条第三款所指的住宅内配备的动产家具,也不适用于按照1404条之规定,依其性质可以推定属于另一方配偶的有形动产。第223条(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第4条)夫妻各方得自由从事职业,获得收益与工资,并且在分担婚姻所负担之后,得自由处分之。【1】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收益与工资的共同财产性质关于与工资相近的补偿金的定性,参见1401条注4.涉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双方的收益与工资实行扣押时,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参

3、见第1414条注13.【2】关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彩票收益的处理,参见克雷泰伊大审法院1988年1月19日判决。【3】夫妻的权力:无偿处分财产第224条给与夫妻双方自由处分其工资与收益的权力,而不区分他们采取什么样的财产制,也不需要区分是进行无偿处分还是有偿处分这些工资与收益(巴黎,1974年11月19日)但是,用夫妻一方的工资去的的储蓄单构成共同财产,有别于第224条所指的工资(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80年10月22日)。第224条由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第五条废止,1965年7月13日第65——570号法律:夫妻双方可获

4、得收益与工资,并且可以在偿付因婚姻引起的负担后自由处分之。妻与夫分开从事职业并用其中得到的收益与工资取得的财产,由其自行管理、收益与自由处分,但应当遵守第1425条与第1503条对夫妻各自之权力的限制性规定。(保留给妻的财产的来源与具体组成,对第三人以及对另一方配偶,均依第1402条之规则确定之)。第225条(1985年7月13日第85——1372号法律)夫妻各方单独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管理,以此财产缔结义务和转让之。第226条(1965年7月13日第65——570号法律)本章之规定,凡是不保留适用夫妻财产协议之规定的,仅依结婚事实即予适用,无论夫妻财产

5、制如何。谢谢!第215条第三款(1976年7月13日第76——570号法律)夫妻各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家庭住宅据以得到保障的权利,也不得处分住宅内配备的家具。对处分行为未予同意的一方配偶,得请求撤销处分。请求撤销处分行为的诉权,得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之;在婚姻关系接触之后一年,不得再行提起此种诉讼。第1404条以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期间取得,依其性质,仍构成个人自有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使用的衣、被及其他布织品;——对本人受到的身体或精神伤害请求赔偿之诉权;——不得让与的债权与抚恤金;以及,一般言之,具有人参性质的所有财产以及专与人身相关

6、的一切权利。夫妻一方为从事职业所必要的劳动工具,依其性质,亦构成个人自有财产;但在必要时,已经给予该方补偿之情形,不在此限;如此种工具属于一项营业资产之附属部分,或者属于构成共同财产的经营事务的附属部分,亦不在此限。第1401条共同财产的资产组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因来自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自有的财产的果实、孳息与收入的节余而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由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废止:妻子的保留财产,即使依第224条之规定分开单独管理,仍为共同财产之组成部分。)注【4】替代工资的收入【4】替代工资的收入一方配偶因发生工伤事故暂时全部

7、或一部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的款项,应当作为工资归入共同财产,因为这些收入是工资的替代(收入)(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0年10月23日)。提前退休给予的补偿金,具有(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之性质(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2年3月31日),“职业生涯终止补偿金”,在夫妻生活期间产生的债权,即使是在提出离婚传唤状之后才实际收取,也具有共同财产之性质(巴黎,1995年4月14日);解雇补偿金(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1年11月5日),因提前解除有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获得的补偿金,同样属于共同财产(巴黎,1998年9月17日)。第1414条(1985年12

8、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仅在所缔结的债务是按照第220条的规定为维持家庭日常开支或子女教育之目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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