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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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摘要]目前,在对农村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虚化造成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理论和实际脱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应该是农村某一区域或社区内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成员覆盖该区域全体成员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区域可大可小,目前以自然村较为合适。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既有别于村委会,也有别于农村的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关键词]农村;农民;集体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  Abstract:Atpresent,therearelotofproblemsintherurallandc

2、ollectionandexpropriation.  Oneofthemainproblemsistheconfusedlandoeofthemareeveninpatible.TheprincipalpartoftherurallandoicorganizationthatlandisusedasthEirmainproductivematerialandthememberscovertheentrymembershipinthearea.ThesizeoftheareacanbeEItherbigorsmall;nodivisionisabettericorganizationshou

3、ldbedifferentfromavillagemitteeandtheotherformsofruraleconomicorganization.  Keyer;collectiveland;farmercollectivity;o.  3.农村集体的范围是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农业法》中也有归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的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关法律确定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范围是不明确的和多范围的,它们形成了农村土地所

4、有权的多元主体结构,违反了《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多样化和复杂化,致使农村各“层次”集体之间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常发生权属争议。讨论和明确“集体”的范围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如土地归“村集体”所有,那么国家征收或征用土地时需不需要经村民小组同意?征地补偿款是由“村集体”决定还是由村民小组支配?这就需要我们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集体”范围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而不是多主体范围的同时拥有。“农村集体(农民集体)”的范围应该是一定范围的“区域”或“社区”,这个“区域”可大可小,为什么非得规定以乡、村、组为一个区域范围呢?这主要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同时,笔者认为,从现

5、实情况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归“村集体”所有,从法律上讲有依据,在现实中更具可操作性:第一,虽然有关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的分别归乡、村和组不同的集体范围所有,但明显可以看出,乡和组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只是一种特殊情况,比重很小。第二,所有权主体归“乡集体”所有是对过去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遗留问题,从权利的行使上看,乡政府肯定也不能代行“乡集体”的权利。因此,这个集体如果规模较大,可以视为“村集体”,如果规模比较小,可以视为“组集体”,不能长期保留这种不伦不类的“乡集体”形式。第三,农村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虽然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但实际上操作困难,矛盾也比较突出。因为在广大的农

6、村,由于历史的原因,哪些土地属村(过去的生产大队)所有,哪些土地归村民小组(过去的生产队)所有,并没有谁去严格界定。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说归村所有可以,归村民小组所有也行。但一旦涉及如征用土地或其他利益时,这种矛盾就非常突出。另一方面,自土改到现在,农村的土地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动,特别是近些年来许多农村已打破了组的界限,同村组与组之间的边界变动较大,人口和土地承包可以在本村范围内自由流动,有的地方甚至撤销了村民小组。第四,主张农村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或事实上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毕竟是少数,将其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一类,有夸大之嫌。第五,会产生连锁反应。如果甲村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而乙村为

7、“村集体”所有,那么乙村为什么不能要求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呢?第六,“村集体”是集体,“组集体”也是集体,只是范围的大小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没有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之前,在“村集体”产生的问题在“组集体”同样会产生,将“组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不能规避问题和矛盾。第七,考虑到规模经济、农业集约化经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等等问题,笔者以为,以“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权利主体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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