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企改制与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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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有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实行改制是当前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努力方向。这几年来企业改制工作正全面有序展开,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趋向正常化、规范化。随着企业改制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改制中遗漏的债务、逃废的债务如何处理?因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确定债务承担主体资格?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再度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国有企业

2、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探讨。    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制的简要回顾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有企业改制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是债权模式阶段,就是“政府放权让利,企业扩权增收”。从1978年到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旨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进行了两次利改税的配套改革,使企业既扩权又增收,对激励企业的积极性产生了较大的作用。但未改变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忽视市场规律作用的状态。第二是股东模式阶段,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1984年至1992年这期间理论界对两权分离十分推崇,企业

3、界亦进行了积极探索,国家政策及法规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引导。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条例》等,提出将国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对国营企业的承包、租赁进行了规范,界定了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同时进行了股份制企业试点改革。第三是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阶段。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深化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应体制的配套改革。党的十五大在确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目标的同时,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不同模式和途径。国企股份制改造盛行,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成为改革的热点。    在国企改制的不同阶段,所采取

4、的法律形式有所不同,现在进行的是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阶段,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进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是企业公司制改造。其二是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其三是企业分立。其四是债权转股。其五是企业出售。其六是企业兼并。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遗漏、逃债行为的表现方式    因改制的企业资产评估不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缺乏

5、公开透明度,改制工作缺乏机制制约等原因,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逃债、漏债现象,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转移优质资产,留下债务。利用企业分立,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等企业公司制改造等方法将优质资产转移至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破产企业。破产企业除了债务以外,无其它任何资产,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也得不到清偿。   (二)利用产权交易,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破产企业承担。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   (三)控股公司虚设公司逃避债务。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时,资本不

6、实,或在设立子公司后抽逃资金,以子公司名义与第三人交易,而子公司并无财产,所有的收益及资产均在控股公司,以子公司破产来应付债权人。   (四)公司将财产私分给股东,而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少量的资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改制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企业资产,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以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与企业资产相抵消,这种做法表面上公平合理,实质上是一种逃避债务的方法,意使原企业财产责任灭失。   (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低估资产,特别是隐瞒、虚报、不报无形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的企业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

7、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原企业的陈年老帐在企业改制中未进行清理,对于到底是否有债权人不认真核实的情况,一味地将企业的债务抵顶,达到脱壳经营,以使改制企业轻装上阵,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六)在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中,因无须特殊的审批程序,是否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实践中,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时有发生,债务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两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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