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ID:24392053

大小:64.2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1-14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_第1页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_第2页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_第3页
资源描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5号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业经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五日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促进优良畜禽品种选育与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2、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畜禽遗传资源是指未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通过调查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三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农业部公告。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  农业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设

3、在全国畜牧总站。  第五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并设立牛、羊、家禽、猪、蜜蜂和其他动物等专业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初审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一)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二)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三)具有适当的名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畜禽新

4、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由该品种或配套系的培育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由该资源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  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育种科研、生产、经营单位代理。  第八条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5、  (一)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三)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五)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第九条 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应当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二)遗传资源介绍;  (三)遗传资源标准;  (四)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第十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

6、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 审定、鉴定与公告  第十一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初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现场考察、测试或者演示;  (三)答辩;  (四)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初审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十四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对初审结论进行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的,通过审定或者鉴定。  第十五条

7、 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者畜禽遗传资源,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颁发证书并报农业部公告。  第十六条 未通过审定或鉴定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四章 中间试验  第十七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申请审定前,培育者可以进行中间试验,对品种、配套系的生产性能、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验证。  第十

8、八条 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育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  (二)新品种、配套系特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