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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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506号(1994年12月14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培训实体的管理,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培训实体是指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

2、工培训中心(学校)等;也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单位或同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培训实体。  第三条 职业培训实体应根据市场需求,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发布职业需求信息,指导职业培训实体按需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实体的培训对象包括:  (一)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人员、农村向城镇流动就业的劳动者;  (二)需要提供专门的职业技能培

3、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军队退出现役人员;  (三)其他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第五条 职业培训实体应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培训实体。  第七条 职业培训实体可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具备条件的职业培训实体可申请建立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八条 职业培训实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培训设备和实习、实验场所;  (三)与办学任务相适应的师

4、资和管理人员;  (四)必要的教学文件、教材、教具、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职业培训实体的开办、更名、撤销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培养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职业培训实体,政府举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举办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个人举办的,由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3  (二)以培养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职业培训实体,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

5、)举办的,在商得职业培训实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批准;地方有关单位或个人举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职业培训实体,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跨地区(部门)举办职业培训实体,应征得培训实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五)境外机构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单独举办的职业培训实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职业培训实体的更名、撤销亦按上

6、述管理权限办理。  (七)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培训基地,由企事业单位自行批准,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职业培训实体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校长(主任)全面负责职业培训实体的管理工作。校长(主任)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应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任。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实体应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实体有权依法确定招生数量、招生办法、专业(工种)设置、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聘任办法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实体可以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培

7、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费用或毕(结)业后的就业方式等。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实体应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工种)教学,并执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国家无统一规定的专业(工种),可参照国家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实体应根据专业(工种)设置的实际需要,加强实验室、实习场所的建设。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实体应采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开展教学研究,进行教学改革。  职业培训实体应结合培训内容加强爱国主义、职业道德

8、和法制教育。  第十七条 职业培训实体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条例》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  职业培训实体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可实行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职称(职务)双职称制度。  第十八条 职业培训教师实行资格证书和考核制度以及职务聘任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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